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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28.

最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的重點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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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端午連假我看到一則網路新聞,說什麼立法院最近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以後會有『巡迴法庭』這個東東,聽起來好有意思,這個詞彙以前我在看美國法庭劇有看到,沒想到台灣現在也有,但是究竟是什麼狀況呢?另外,我還看到報導有提到『擴大強制律師代理』、『防杜濫訴』這些詞彙,它們又是指什麼呢?我是有看沒有懂,問朋友和家人,大家也搞不清楚,今天剛好碰到您,那就拜託您跟我講解一下唄?」小詹滿臉疑惑地說道。

『哈,看不出來原來你對這類議題居然也有興趣想要瞭解。』黃律師笑著說道。

「我天生就是好奇貓,看到新聞報導,就產生好奇心了,雖然我沒打過什麼行政訴訟官司,但是多瞭解一點相關知識,總是有好沒壞吧?」

『你這個說法我倒是十分認同,這次行政訴訟法做了一個很大幅度的修正,主要修正重點包含六個面向,你剛才提到的部分,是其中的三個修正重點。』黃律師認真地回答道。

「原來如此,既然您也有掌握相關的重點資訊,可以大略跟我說說嗎?」

『這個當然沒問題,我待會跟你說明一下,以你的機靈程度,保證一聽馬上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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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正,為何會增設巡迴法庭?修法後所謂的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其意涵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正,為何會增設巡迴法庭?

  1. 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2. 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232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第3項)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3. 本次修法,將現行22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臺北、臺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即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其與高等行政訴訟庭的關係,屬於訴訟上不同審級之法院。
  4. 然此一修正,將影響原本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的應訴便利性,因此,新法乃增訂當法院受理簡易訴訟事件時,若當事人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與管轄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時,法院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得由法官巡迴到民眾居住地的法院開庭,此即為增設巡迴法庭制度的原因。

二、修法後所謂的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其意涵為何?

  1. 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2. 為了因應行政訴訟事件類型的複雜性及專業性,本次修法採取「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得聲請訴訟救助,以促進訴訟並保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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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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