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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35.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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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裕前兩個月轉職到同業的另一家公司,一開始做得還挺愉快,不過好景不長,任職滿一個月後,他跟同組的主管開始常常有意見相左,甚至直接槓上的情形。

這樣工作實在太不愉快了,於是阿裕決定離職。

沒想到,他把辭呈遞出後,主管就拿著當初入職時簽的聘僱合約來找阿裕。

主管說,阿裕違反了合約當中至少應服務滿一年方得離職的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

如果阿裕仍然堅持要離職,公司會依約向他求償10萬元的違約金。

開什麼玩笑,這是什麼土匪公司,阿裕當然不可能乖乖就範。

但是,契約上確實白紙黑字有寫到任職未滿1年離職,要賠償公司10萬元違約金。

難道公司真的可以掐著這一條規定,向他求償嗎?

於是,懷著滿心的困惑,阿裕來向黃律師求教。

「你的狀況,主要涉及公司在勞動契約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合法有效的爭議。」黃律師向阿裕解釋道。

『所有的勞動契約,都可以規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嗎?』阿裕疑惑地問道。

「當然不是,勞動基準法有規定,只有在符合某些特定情形下,資方才可以在勞動契約規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原來如此,那您可不可以針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法律規定,跟我解釋一下?我超想瞭解相關的規定內容,這樣才不會被這個土匪公司唬住。』

「哈哈,這個沒問題,我待會帶你看一下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再跟你解釋一下,你對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約定方式,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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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符合怎樣的情形,雇主才可以跟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合理,必須審酌哪一些因素?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必須符合怎樣的情形,雇主才可以跟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2. 依上開規定可知,必須符合上開規定兩項條件之一,雇主才可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3. 司法實務認為:
    1. (1) 「專業技術培訓」,必須確實屬於從事專業工作所需要之專業技能,而非僅是一般的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例如認識企業文化、熟悉工作環境、業務內容或公司規章)。
    2. (2) 「合理補償」必須是針對「最低服務年限」所為之給付。

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合理,必須審酌哪一些因素?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2. 縱使事業單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情形之一,但有關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條款,如果經主管機關或法院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所列因子,判定已逾合理範圍時,該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定,仍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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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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