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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36.

刑事證人到庭義務有哪些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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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昨天收到法院的公文,打開一看,是證人傳票。

阿哲的主管,因為涉及偽造文書案件,後來被檢方起訴了,因為阿哲有經手過這些文件,應該是主管向法院聲請傳喚阿哲到庭作證,希望阿哲能提供有利的證詞,讓案件有機會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阿哲雖然覺得主管確實有做違法的事,但是如果是因為他的證詞,導致主管被判有罪,他還是覺得很害怕,壓力很大。

可以不要出庭作證嗎?阿哲心中反覆思考這件事。

思來想去,始終無解,阿哲決定向黃律師求教。

「你必須出庭作證,這是法定義務,躲不了。」黃律師開門見山向阿哲說道。

『這太強人所難了,是哪一部法律規定的義務?』阿哲萬般無奈地問道。

「刑事訴訟法。」

『唉,看來是逃不掉了,那法律有規定證人雖然到庭但可以拒絕作證嗎?』

「這倒是有的,待會我帶你看一下法條,內容不難,你對於刑事程序的證人作證相關規定,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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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針對證人到庭作證義務,是如何規定的?在哪一些情形,證人可以拒絕作證?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刑事訴訟法針對證人到庭作證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1.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2. 本條規定之立法理由如下:刑事訴訟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欲認定事實,自須賴證據以證明。而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第三人,為證據之一種,故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之義務,俾能發見事實真相。

二、在哪一些情形,證人可以拒絕作證?

    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相關規定如下:
  1.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第1項)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第2項)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若有妨害國家利益情形者,公務員得拒絕證言。
  2.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
  3.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保護證人免於陷於三難困境(因陳述而自入於罪、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
  4.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具備特定業務關係之人,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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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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