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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40.

行政訴訟上訴期間有哪些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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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因為違章建築認定問題,阿燦和北市府打起行政訴訟官司,前天阿燦接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判決結果是原告之訴駁回,阿燦第一審敗訴輸了。

阿燦超級不甘心,決定要上訴到底。

他認真讀完判決書,看在判決書結尾,看到這樣一段話「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阿燦在心中翻了個大白眼,心想:你說20日內就一定要遵守喔?騙肖ㄟ。

但是轉念冷靜一想,如果沒有在20日內提出上訴,會不會就沒法上訴了?

心中懷著這樣的疑問,阿燦來向黃律師求教。

「你想的沒錯,一定要在收到判決書後20內提出上訴,如果沒有在這個期間內提出上訴,後續就無法提出了。」黃律師向阿燦認真地解釋道。

『哇,這麼嚴重,我以為這20日是寫好玩,供參考的。』阿燦驚訝地說道。

「這20日絕對不是寫好玩或供參考的,要是延誤了上訴期間,後果是很嚴重的,趁這個機會,我帶你看一下相關的法條規定,你就會瞭解上訴期間的重要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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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符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想要向最高行政法提出上訴,行政訴訟法對於上訴期間定有怎樣的規定?上訴期間是否可以主張延長或縮短?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當事人不符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想要向最高行政法提出上訴,行政訴訟法對於上訴期間定有怎樣的規定?

  1.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2. 提起上訴,足以阻斷判決之確定,宜有一定期間之限制,故立法者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惟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雖尚未送達,亦應准當事人提起上訴,俾訴訟程序能迅速進行。

二、上訴期間是否可以主張延長或縮短?

  1. 行政訴訟法第90條規定:「(第1項)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第2項)伸長或縮短期間由行政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2. 由於行政訴訟法第241條針對上訴期間係規定為「不變期間」,是故,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便有重大理由,當事人亦不得主張伸長或縮短。
  3. 但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不變期間者,若不許聲請回復原狀,殊不足以達保護權利之目的,故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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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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