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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未成年人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該負什麼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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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47.

未成年人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該負什麼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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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日本推特有網友上傳一段影片,引起軒然大波。

影片當中,一名未成年高中生,在某知名迴轉壽司店內用餐。

這名高中生,手上拿著放在桌上供客人使用的公用醬油罐,吸舔醬油罐的瓶口;之後再拿起供顧客自取的茶碗,用舌頭舔了一圈碗緣後,再放回去;最後再以沾了口水的手指,摸了幾下軌道轉盤上的壽司。

事發之後,引發了日本消費者的恐慌,據媒體報導,該迴轉壽司店的股價因此重創,這家迴轉壽司店業者,決定追究這名未成年高中生的相關法律責任。

阿媛看完了新聞報導後,想到個性頗為中二,也正在唸高中的兒子,不禁有點擔心了起來,於是,她開口問了正在喝咖啡的黃律師:「這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台灣,孩子會需要負擔賠償責任嗎?」

『如果事情發生在台灣的話,原則上,孩子跟他的父母要一起負擔賠償責任。』

「可是父母什麼都不知情,平常對孩子也管教得很嚴格,這樣也要負責嗎?」

『既然妳對這件事情有探究的興趣,那我就趁此機會,跟妳說明一下目前台灣民法針對未成年人如果做出了侵權行為,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規定,這樣妳對這類事情的基本概念,就會很清楚明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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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如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對於後續的賠償責任,是如何規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利,如果其法定代理人已經善盡監督責任,是否需負擔賠償責任?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未成年人如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對於後續的賠償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1. 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無行為能力人(即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即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其應負賠償之責任為何,當視其行為時有無辨別是非利害之能力為斷:
    1. (1) 行為人已有辨別是非利害之能力者,則應使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2. (2) 若行為人於行為時,並無辨別是非利害之能力,則應使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擔賠償責任。

二、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利,如果其法定代理人已經善盡監督責任,是否需負擔賠償責任?

  1. 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所以要求法定代理人負擔賠償責任,主要是因為法定代理人未善盡監督責任;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監督並未疏懈,或雖加以相當之監督,仍無法避免損害的發生,類此情形,該損害發生的結果,並非肇因於法定代理人的故意或過失,此時則不再要求法定代理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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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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