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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49.

行政訴訟再審有哪些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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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莊先前不服台北市國稅局對於他公司的營業稅稅額的核算方式,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都判決小莊敗訴。

小莊對這樣的判決結果,仍然無法接受,想要循法律途徑繼續爭取改判。

可是,小莊不知道在程序上是否還有繼續爭取改判的機會,因此,特地跟黃律師約了時間,想請教他的意見。

「你現在的情形,是屬於敗訴判決已經確定的狀態,如果想爭取改判,唯一的方式,就是提起再審訴訟。」黃律師向小莊解釋道。

『太好了,那就拜託您幫我提起再審訴訟。』小莊興奮地說道。

「先等會,法院對於再審訴訟的受理要件是很嚴格的,我必須先幫你確認,你這起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再審訴訟的要件,如果初步看起來有符合,我才會接受你的委任。」

『原來如此,所以不是所有的再審訴訟,法院都會受理。』

「你說的沒錯,趁此機會,我來解釋一下行政訴訟程序當中提起再審訴訟的要件和重要規定,這樣子你就會對於行政訴訟的再審程序,具備基本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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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確定的行政訴訟判決,符合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再審之訴?提起再審之訴有無期間限制?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對於確定的行政訴訟判決,符合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再審之訴?

  1.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判決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上訴主張者,不在此限:
    1. (1)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2. (2)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3. (3)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4. (4)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5. (5)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但當事人知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未於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者,不在此限。
    6. (6) 當事人知他造應為送達之處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7. (7) 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8. (8) 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9. (9)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10. (10)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11. (11)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12. (12) 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和解或調解。
    13. (13) 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判決為限。
    14. (14) 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2.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或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憲法法庭統一見解之裁判有異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3. 行政訴訟法第274條規定:「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4. 對於確定的行政訴訟判決,符合上開1.、2.、3.規定情形者,可以提起再審之訴。

二、提起再審之訴有無期間限制?

  1.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2. 再審之訴之目的,在廢棄確定判決而代以新判決,故須就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加以限制,以保確定判決之安定,故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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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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