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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正是一家公司的經營者,最近為了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收入金額的認定爭議,委任黃律師和國稅局打起行政訴訟官司。 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針對雙方提出的證據,仔細進行了比對。在前兩天開庭的時候,法官表示,這個案件,阿正的公司所提出的部分主張,法官認為可以算是有道理的,當庭就詢問國稅局的訴訟代理人和黃律師,雙方有沒有退讓空間?如果有,法院可以協助來談談看,只要雙方願意各退一步,那麼這個案子有機會可以成立和解。 國稅局的訴訟代理人表示,要回去向長官陳報後,再回覆法院。 阿正有到庭旁聽,庭審結束後,阿正迫不及待地向黃律師問道:「行政訴訟官司又不是一般民事官司,法律真的有規定雙方可以成立和解嗎?」 『行政訴訟事件當然可以成立和解,這在行政訴訟法是有明文規定的。』黃律師解釋道。 「原來如此,真的是長見識了,這當中相關的規定,您可以簡單說明一下嗎?」 「這個沒問題,我等會帶你看一下法條,再解釋當中的重要概念,你對於行政訴訟上的和解,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Go Top} | |||||||||||||||
行政訴訟法對於成立訴訟上和解,訂有怎樣的基本規定?行政訴訟事件如果已經成立和解,當事人得否基於某些原因,請求法院繼續審判?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行政訴訟法對於成立訴訟上和解,訂有怎樣的基本規定?
二、行政訴訟事件如果已經成立和解,當事人得否基於某些原因,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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