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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民事訴訟將來給付之訴」的基本概念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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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53.

「民事訴訟將來給付之訴」
的基本概念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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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翰手頭有一筆土地,上面還有一棟老透天厝。

三年前,小翰和小玲簽訂了一份合建協議書,雙方約定,小翰把老透天厝拆除,合建電梯公寓,總戶數預計10戶至14戶,蓋好之後,依之後銷售情形,再來決定小玲可以分配的戶數是1戶或2戶。

之後,因為疫情的緣故,小翰想了想,決定還是先把老透天厝留著,合建電梯公寓的事,等之後再說。

小玲對於小翰的決定,非常不高興,一直催促小翰,要他履行合建協議。

小翰一直對小玲說明他的想法,表示現在不是履約的好時機,等之後再說。

小玲怒不可遏,居然一狀告到法院,請求小翰應該依照合建協議,把老透天厝拆除,公寓蓋好之後,依銷售情形,讓小玲分配1戶或2戶。

小翰沒想到事情會演變成這樣,無奈之下,決定委任黃律師協助處理這件官司。

「這件事很多部分八字都還沒一撇,我和小玲只是簽了個預約性質的協議,法律上她真的可以這樣提告嗎?會成立嗎?」小翰委屈地向黃律師問道。

『小玲所提起的訴訟,屬於請求將來給付之訴,這在民事訴訟法是有明文規定的一種訴訟類型,至於能不能成立,依我來看,可能性並不大。』黃律師解釋道。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我完全聽不懂,您可以詳細解釋一下嗎?」

「當然沒問題,等一下我帶你看一下法條,再解釋一下司法實務的重要判斷見解,這樣對於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你就能夠掌握基本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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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針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訂有怎樣的規定?將來給付之訴的主要提起要件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民事訴訟法針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訂有怎樣的規定?

  1. 民事訴訟法針對請求將來給付之訴,規定於該法第246條,內容如下:「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2. 將來給付之訴,原本僅規定履行期未到而有不履行之虞者,得予提起。89年2月9日修正時,為擴大將來給付之訴之適用範圍,特別參照日本、德國之立法例,修正為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均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二、 將來給付之訴的主要提起要件為何?

  1.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將來給付之訴,以債權已確定存在,僅請求權尚未到期,因到期有不履行之虞,為其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 「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以其請求所據基礎法律關係而生之給付義務內容業已確定,僅該內容已確定之給付義務,其清償之期限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而有預為起訴請求之必要,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參照)。
  3. 綜上可知,將來給付之訴的主要提起要件如下:
    1. (1)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如代替性給付、補充性給付、判決宣示後始到期之繼續性給付等,均得提起之。
    2. (2) 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必須債權已確定存在(所據基礎法律關係而生之給付義務內容業已確定),請求權尚未到期(清償之期限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因到期有不履行之虞,而有預為起訴請求之必要者,始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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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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