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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56.

名譽被侵害可依民法請求加害人公開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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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在公司的做事方式和對於業務開展的想法,跟直屬主管差距很大,因此,直屬主管常常在公司的Line工作群組直接噹他,而且語氣非常不客氣,這些情形,小豪都默默地忍耐著。

上個月,直屬主管變本加厲,居然在工作群組和他個人的臉書,直接指名道姓,說小豪是「米蟲、白癡、腦殘、敗類……」,小豪的理智線當場斷掉,他決定不再忍耐,要對直屬主管提告,捍衛自己的尊嚴。

「我不想告他刑事的罪名,我只想走民事途徑,我也不要他的錢,我只要求直屬主管必須要公開向我道歉,這樣可以嗎?」小豪氣憤地向黃律師問道。

『以前法院是可以依被害人要求,以判決命令加害人對被害人公開道歉,但是現在不行了,這當中牽涉到民法第195條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法律適用方式。』黃律師解釋道。

「原來如此,我聽了不是很理解,您可以跟我說明一下民法是怎樣規定的嗎?」

「這個沒問題,我等等帶你看一下法條,再解釋當中的重要概念,這樣你對於民法第195條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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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遭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提出何等請求?法院審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考量哪一些因素?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名譽權遭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提出何等請求?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略以:「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名譽權遭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提出下列請求:
    1. (1) 請求加害人賠償被害人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慰撫金)。
    2. (2) 請求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法院審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考量哪一些因素?

  1. 「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性,法官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適當處分,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亦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其涵攝內容包括言論自由與不表意自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參照)。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適當處分』之範圍,以填補損害即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目的,不在懲罰加害人,應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衡量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或致加害人個人主體性與人格自由發展受到危害,損及其人性尊嚴。是法院於命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手段時,應審酌各種情事,基於比例原則與妥適性原則,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為之,此為法院裁量權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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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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