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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59.

夫妻協議離婚的成立條件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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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個月,某位女星在臉書貼文表示,她已經和丈夫協議離婚,結束17年的婚姻。

但事隔沒多久,她的先生卻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離婚協議無效之訴,指控遭到妻子誘導,簽訂了不平等的離婚協議,後續雙方將會對簿公堂。

小雅看到相關新聞報導,覺得整個霧煞煞,於是來向黃律師請教。

「我看好多影集,離婚不都是給法官判定的嗎,怎麼還有協議離婚這種方式?」小雅疑惑地問道。

『台灣的民法,針對離婚的方式,有規定三種途徑讓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是其中之一。』黃律師笑著解釋道。

「原來如此,那您可以跟我解釋一下三種離婚方式是怎樣的內容?協議離婚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這個沒問題,我帶你看一下民法有關離婚的相關條文,再解釋一下當中的概念,這樣你對於民法的離婚規定,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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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法規定的三種離婚方式,內容為何?協議離婚的成立要件是什麼?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目前民法規定的三種離婚方式,內容為何?

  1.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2. 民法第1052條規定:「(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3. 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4.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
    1. (1) 離婚係指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結束婚姻的意思,依法律規定的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
    2. (2) 依據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
      1. a. 協議離婚(即民法第1049條所稱之「兩願離婚」)。
      2. b. 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
      3. c.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

二、 協議離婚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1.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2.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3.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協議離婚的成立要件如下:
    1. (1) 雙方都同意離婚
      「協議離婚亦為契約之一種,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契約始能成立。所謂意思合致,除具備同一內容之意思外,且在主觀上須有與他方意思表示相結合而使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意念存在。」(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29號民事判決參照)。
    2. (2) 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方式為之
      1. a.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定有明文。故離婚為法定要式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參照)。
      2. b. 「按兩造離婚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外,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發生離婚之效力。倘當事人僅訂立兩願離婚書面契約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但未經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者,則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其婚姻關係自仍屬存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2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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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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