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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61.

民事訴訟假扣押有哪些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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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泰建設案,北市府遞狀2波假扣押遭駁回」

「犯保協會助家屬對明揚聲請假扣押,法院駁回」

阿良最近看到這些新聞的標題,心中直納悶,這些重大的工安意外,如果出事的廠商脫產落跑,那眾多的被害人該怎麼辦?但是他又對於什麼是假扣押其實也不太瞭解,說不定法院駁回也是有它的道理所在,自己既然想不通,阿良便決定來請教黃律師。

「為什麼法院會駁回這兩起個案的假扣押聲請?」阿良開門見山地問道。

『我看了一下法院的新聞稿,法院認為聲請人並沒有針對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盡到釋明的責任,因此才會駁回假扣押的聲請。』黃律師解釋道。

「聽不太懂,您可以針對假扣押的基本概念,簡單解釋一下嗎?」

『這個沒問題,我帶你看一下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的條文,再解釋一下當中的概念,這樣你對於民事假扣押,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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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針對哪一些類型的請求,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必須符合怎樣的前提要件?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債權人針對哪一些類型的請求,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1.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2.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假扣押程序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對於債務人的金錢債權或可以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將來可以獲得清償,而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程序。也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並且禁止債務人在假扣押期間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原狀的行為。

二、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必須符合怎樣的前提要件?

  1.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2.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已釋明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且債務人亦無意清償,則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15號民事裁定參照)。
  3.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民事裁定參照)。
  4. 綜上可知:
    1. (1) 聲請假扣押,必須符合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原因要件。
    2. (2) 上開情形,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
    3. (3) 倘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債權人已釋明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且債務人亦無意清償,亦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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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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