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加油站
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行政機關裁處罰鍰的審酌依據是什麼呢?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 | 19 | 20 | 21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Case 364.

行政機關裁處罰鍰的審酌依據是什麼呢?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小君上個月接到國稅局的裁處罰鍰通知,說他違反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規定,出售房屋卻沒有自行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此要對她裁處罰鍰。

裁處罰鍰的公文,有說明她違反的法條,還有國稅局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核算罰鍰金額的計算依據。

小君仔細看了一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的規定,覺得自己的情形,跟上面規範的狀況並不完全相同,國稅局的處罰是有問題的。

她打電話詢問國稅局,承辦人說,因為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罰鍰計算的方式,有很明確的規定,他們只能照章辦事,沒有辦法去針對個案的其他因素多做考量,小君如果不服,可以依程序提出救濟。

小君一聽,心中沒有個底,思前想後,她決定來請教黃律師。

「國稅局的承辦人說,因為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罰鍰計算的方式,有很明確的規定,他們只能照章辦事,沒有辦法針對個案多做考量,這樣的說法對嗎?」小君疑惑地問道。

『妳的個案,涉及到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應該審酌的因素問題,行政機關雖然必須依法行政,但是,具體個案的情形如果跟機關的裁罰參考基準規定有所不同時,機關還是有義務依據個案的情形,作成不同於裁量基準的處罰決定。』黃律師解釋道。

「那太好了,您可以針對機關裁處罰鍰應該審酌的因素,簡單解釋一下嗎?」

『這個沒問題,我帶你看一下行政罰法還有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再搭配一些法院判決,這樣你對於機關裁處罰鍰應該審酌的因素,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Go Top}

 

行政機關訂定的罰鍰裁罰基準或是參考表,其法律性質為何?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的因素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行政機關訂定的罰鍰裁罰基準或是參考表,其法律性質為何?

  1.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第2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161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3.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
    1. (1) 行政機關為協助所屬人員或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並維持法律適用之一致性及符合平等原則,得訂頒屬解釋性行政規則之裁量基準,供作所屬人員或下級機關於個案行使裁量權之準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參照)。
    2. (2) 行政機關於個案行使裁量權時,原則上應受裁量基準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161條參照)。

二、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的因素為何?

  1.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2. 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3.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但
    1. (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裁處罰鍰時,除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外,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2. (2) 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尚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如果上級機關訂定之罰鍰裁量基準有不符合母法授權目的,或未充分區分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亦未設有適當的調整機制,那麼下級機關是否仍應完全遵循此一基準作成裁罰處分?

惡法亦法,上級機關訂定之罰鍰裁量基準縱使不符合母法授權目的,或未充分區分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亦未設有適當的調整機制,下級機關仍應完全遵循此一基準作成裁罰處分。

「如果上級機關或長官訂頒之裁量基準有不符合母法授權目的之處,或未充分區分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亦未設有適當的調整機制,則下級機關或屬官在個案行使裁量權,遇到違規情節較輕微者,一律以單一標準裁量,有違比例原則時,將面臨究應遵守裁量基準或法律授權意旨的義務衝突;此際由於法律位階高於裁量基準,行政機關自應優先遵照法律授權意旨為裁量,如果仍一味依照裁量基準為處分,即構成裁量怠惰之違法瑕疵。」(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05號行政判決參照)、「行政機關訂定之裁量基準,應遵循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其裁量時所取決者,僅就典型之案例為規定,而非具體之個案。故行政機關於個案行使裁量權時,原則上應受裁量基準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161條參照),但該具體個案如有特殊狀況或考慮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審酌因素後,與裁量基準所定之典型案例情節有所不同時,自應本於法律授權目的為裁量,作成不同於裁量基準之決定,俾符個案之實質正義,否則即構成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86號行政判決參照)準上可知,如果上級機關訂定之罰鍰裁量基準有不符合母法授權目的,或未充分區分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亦未設有適當的調整機制,那麼下級機關不應完全遵循此一基準作成裁罰處分,而應本於法律授權目的為裁量,作成不同於裁量基準之決定,俾符個案之實質正義,否則即構成裁量怠惰之違法。

{Go Top}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 | 19 | 20 | 21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