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加油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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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源在三個月前向一家進口商訂購了一批食材原料,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阿源也依約先支付了九成的款項。 依照契約的約定,進口商應該在簽約之後一個月內,將食材原料提供給阿源,然後阿源再支付剩餘的一成尾款。 結果簽約之後過了兩個月,這批食材原料仍然不見蹤影,阿源有些著急,頻頻追問進口商到底什麼時候可以供貨。 進口商給出了種種理由,說明無法準時供貨的原因。阿源一開始還能勉強接受,直到離簽約已經過了三個月,但是貨物仍然沒有運抵台灣,這下子阿源徹底抓狂,他打電話給進口商的聯繫窗口,說演變成這種情形,進口商根本就是蓄意詐欺取財,他要對進口商提告。 撂下狠話之後,阿源覺得心情平復了一些,他想了一會,如果要提告,還是得謹慎一些,免得鬧出大笑話,於是,他決定來請教黃律師。 「黃律師,這家進口商先收了九成的貨款,然後一直遲延出貨,完全不依照合約規定履行,這樣跟詐欺有什麼兩樣,我如果去提告這家廠商詐欺取財,法律上應該一定會成立吧?」阿源狐疑地問道。 『嗯,我看未必,你這起買賣糾紛如果要認定對方是詐欺取財,可能還需要更多的佐證資料。』黃律師詢問了事件始末,並仔細端詳契約內容之後說道。 「原來如此,所以要指控對方違約的行為成立詐欺取財罪,並不是我想像的那麼簡單。」 『完全正確,你這起糾紛,如果要提告對方詐欺取財罪,這當中涉及刑法詐欺取財罪的基本成立要件,還有雙務契約的契約不履行有關「締約詐欺」及「履約詐欺」的判斷,我待會帶你看一下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的規定,再搭配一些闡述「締約詐欺」及「履約詐欺」概念的法院判決,這樣你對於民事違約是否成立刑法詐欺取財的相關概念,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Go Top} | |||||||||||||||||||||
刑法詐欺取財罪的基本成立要件為何?雙務契約之契約不履行,如何判斷是否涉及「締約詐欺」或「履約詐欺」?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刑法詐欺取財罪的基本成立要件為何?
二、雙務契約之契約不履行,如何判斷是否涉及「締約詐欺」或「履約詐欺」? 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締約詐欺」或「履約詐欺」實行,茲分述如下: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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