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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67.

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重點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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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正 鼓勵減訟 上訴案撤告 得聲請退2/3裁判費」

「立院三讀修正民事訴訟法 上訴撤告得聲請退2/3裁判費」

小宇對於法律新聞,向來很有興趣,看著這兩則新聞報導,感覺似懂非懂,他心想,是不是法官太少,案件太多,所以才會鼓勵民眾如果有上訴,可以考慮撤告,還可以拿回一些裁判費,……這感覺是一個務實的修法,但是看了新聞內容,似乎還有一些其他的修法重點,只是沒有詳述。

小宇想了想,決定去請教黃律師,他應該會瞭解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法的相關重點。

「您可以針對這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法重點,整體簡要說明一下嗎?」

『這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正方向,主要是針對三個部分,分別是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還有當事人書狀格式,等會我帶你看一下相關修正條文還有修正理由,這樣你對於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法的相關重點,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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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1月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的修正重點為何?有關抗告程序的修正重點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112年11月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的修正重點為何?

民事訴訟法本次修正,有關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的修正重點如下:

  1. 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判提起抗告,原裁定同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併送抗告,應使當事人陳述意見,確定裁定並有拘束力(修正條文第77條之1)
    1. (1) 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又法院徵收裁判費之數額,係以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計算依據,當事人對該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原裁定同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亦應一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以免裁判歧異。
    2. (2)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攸關事件所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定確定後,應使當事人及法院均受拘束,不得再為不同之主張及認定,俾免影響程序安定。
  2. 明定聲請或聲明事件及特定訴訟事件之裁判費徵收標準
    1. (1) 修正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標準(修正條文第77條之17)
      第三人撤銷訴訟與再審之訴,均以除去確定終局判決之效力為目的,二者關於裁判費之徵收,宜採相同標準。
    2. (2) 修正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之抗告裁判費徵收標準(修正條文第77條之18)
      再為抗告與抗告均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再行抗告(即一般抗告)或再為抗告(即再抗告),與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相類,免徵收裁判費。
    3. (3) 修正聲請或聲明事件之裁判費徵收標準(修正條文第77條之19)
      為合理利用司法資源,避免無益之聲請或聲明事件影響法院審理效能,關於特定事件之聲請或聲明,仍應徵收費用,以符使用者付費原則。法院就聲請或聲明須為一定處置時,應依其繁簡難易程度,分別徵收裁判費。
    4. (4) 修正聲請或聲明事件之裁判費徵收標準(修正條文第77條之19)
      1. a. 公益法人依第44條之3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如被告受敗訴之判決,亦可因該訴訟免徵收裁判費而無須負擔此部分訴訟費用,並非妥適,宜改為暫免徵收。
      2. b. 考量第44條之3所定訴訟具公益性,若原告敗訴確定,仍免予徵收裁判費為宜,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免予徵收裁判費者(例如: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5條第2項),亦應免予徵收。
  3. 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部分上訴裁判費,以鼓勵撤回無益訴訟,節省寶貴司法資源(修正條文第83條)
    1. (1) 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倘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審未行言詞辯論,原告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係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2. (2) 至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者,除當次上訴裁判費外,尚包括發回更審之前次同審級裁判費;如兩造均上訴時,不問撤回起訴者是否為該審級之上訴人,均得聲請退費。

二、112年11月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的修正重點為何?

抗告程序之修正目的係為使司法資源獲得有效且合理運用,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86條,重點如下:

  1. 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提出異議。
  2. 抗告經抗告法院以不合法或原法院以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確定,再聲明不服者,不予處理,以免無謂耗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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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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