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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68.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重點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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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 增心理師拒絕證言權」

「刑訴法修正三讀 被告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

「立院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 提升量刑妥適」

去年12月,立法院通過了不少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條文,涉及的範圍挺廣泛,這讓正在就讀法律系,現在正在修習刑事訴訟法的阿懋,看的是一個頭兩個大,整個覺得霧煞煞。

跟同學討論了一番,大家似乎也對於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法重點,還沒有具體地掌握。

阿懋想了想,決定去請教黃律師,他應該會瞭解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法的相關重點。

「去年底刑事訴訟法修正,感覺涉及好多不同面向,我跟同學研究了一會,都不太能掌握具體的重點,您可以針對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法重點,跟我說明一下嗎?」

『哈哈,沒想到你跟你的同學還挺認真的,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主要涉及三個面向,分別是鑑定制度的程序保障、身心障礙者訴訟程序保障、還有提升量刑的妥適公平,等會我帶你看一下相關修正條文還有修正理由,這樣你對於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法的相關重點,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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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制度程序保障的修正重點為何?有關身心障礙者訴訟程序保障的修正重點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112年12月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制度程序保障的修正重點為何?

刑事訴訟法此次修正,針對鑑定制度程序保障的修正重點如下:

  1. 明定鑑定人之資格並應揭露本案利益關係:
    為使鑑定人資格更為明確,將鑑定人明定為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並為確保鑑定人之中立性及公正性,增訂鑑定人與本案之利益關係應予揭露。(修正第198條)
  2. 偵查中得請求鑑定或選任鑑定,審判中得聲請選任或囑託鑑定:
    為使被告及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之人期前參與及促使檢察官多元考量,明定偵查中得請求檢察官鑑定或選任鑑定,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選任或囑託鑑定。(增訂第198條之1、修正第208條第4項)
  3. 選任鑑定前賦予陳述意見之保障:
    為利真實發現並促進訴訟,明定程序參與者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鑑定前得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審判中選任鑑定人前得陳述意見。(增訂第198條之2)
  4. 明定鑑定報告應記載之事項且鑑定人於審判中原則上應到庭以言詞說明:
    明定鑑定之言詞及書面報告應記載之事項,作為證據能力之前提要件,並為落實傳聞法則,鑑定人於審判中原則上應到庭以言詞說明。(修正第206條第3項至第5項)
  5. 鑑定機關如具特別可信性,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檢察官或法院囑託機關鑑定之書面報告,如經當事人明示同意,為尊重當事人之處分權,如係依法令具有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業務之機關所為,或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其鑑定程序已有相關規範或經認證,足以確保其專業性、公正性或中立性,為兼顧鑑定機關之量能、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明定上開機關之鑑定報告得為證據。(修正第208條第1項、第3項)
  6. 機關鑑定應由具鑑定人資格之人實施並於報告具名:
    為使機關鑑定更為周延,明定為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應具備鑑定人之資格,並應於鑑定前具結且於書面報告具名。(修正第208條第2項)
  7. 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機關鑑定:
    為維持武器平等及發現真實之必要,明定當事人得於審判中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得因鑑定之必要,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聲請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受委任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因委任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所生之費用,由委任之人負擔。(修正第208條第5項至第7項)
  8. 法院得選任專家學者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為協助法院妥適作成裁判,明定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選任本案法律問題之專家學者徵詢其法律上意見。(增訂第211條之1)

二、112年12月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有關身心障礙者訴訟程序保障的修正重點為何?

刑事訴訟法此次修正,針對身心障礙者訴訟程序保障的修正重點如下:

  1. 周延訴訟照料
    加強對於因有身心障礙情形致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訴訟照料,周妥通知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輔佐人陪同及等候時間等程序保障與訴訟照料規定(修正第27條、第31條、第35條及第93條之1)。
  2. 完備心智障礙者之具結制度
    增訂因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之人,不得令其具結之規定(修正第186條)。
  3. 明定被告有心智障礙情形,致無法就審而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
    明確規範因被告有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情形,致無法就審而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並增訂得聲請停止或繼續審判之規定,以及得就駁回聲請裁定提起抗告之救濟規定。(修正第294條、第298條及第298條之1)
  4. 增訂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
    配合心理師法及刑法有關心理師業務範圍、職業上信賴關係與保密義務規定,增訂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修正第182條)。
  5. 納入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作為緩起訴處分之處遇措施(修正第253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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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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