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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69.

行政執行代履行的概念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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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台端管領之土地,經本局依法命台端限期清除處理,惟台端逾期仍未清理,今本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及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命台端於文到30日內繳納預估清除處理代履行費用計新臺幣250萬元,逾期未繳納,本局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執行……」阿榮看到環保局寄來的公文,整個人嚇得跳起來。

「代履行是什麼碗糕?政府是土匪喔,幫忙清個垃圾要花250萬元,這也太沒行情了吧,到底是怎麼算的啊?……」阿榮心中充滿疑惑,思來想去,決定去找黃律師諮詢一下,聽聽專業意見,才知道後續要怎麼處理。

『代履行是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之一,具體做法規定在行政執行法,這件事情對你而言非同小可,一定要謹慎處理。』黃律師嚴肅地對阿榮說道。

「那我如果認為環保局的代履行決定有問題,我可以提出不服嗎?」

『對於代履行決定,當然可以提出不服,待會我帶你看一下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規定,還有相關法院判決,這樣你對行政執行代履行的相關重點,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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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對於代履行訂有何等規定?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預估之代履行費用,該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行政執行法對於代履行訂有何等規定?

行政執行法對於代履行,訂有下列規定:

  1. 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第1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第2項)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2.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
  3. 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第1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第2項)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4. 行政執行法第34條規定:「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5. 綜上:
    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上開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其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二、 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預估之代履行費用,該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1. 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核係執行機關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所為之執行行為,且係執行機關依其公權力之意思決定而使義務人發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單方行政行為,並為行政執行法第34條明定可據以移送強制執行,足認其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588號判決參照)。
  2. 準上,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預估代履行費用之行為,具有雙重法律性質,係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性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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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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