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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72.

行政罰對於職權不處罰有什麼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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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夠倒楣,今天去接小朋友下課,結果被開了一張違規停車罰單,又要噴600元給政府,我又不是故意要違停,只是臨停一下子,不到幾分鐘的時間,枉費我跟警察哀求半天,最後還是不鳥我……,這種狀況,我還有什麼爭取空間嗎?」阿凱無奈地問道。

『你可以考慮先向交通事件裁決單位提出申訴,主張你的違規停車情形不嚴重,請求免予處罰?』黃律師回答道。

「如果要提出申訴,除了主張我的違停狀況不嚴重,有沒有什麼法律依據是可以主張的?」

『欸,你的觀念不錯喔!確實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引用的,這涉及到行政罰法的「職權不處罰」概念,待會我帶你看一下行政罰法的相關規定,再跟你解釋一下當中的法律要件,這樣妳對於行政罰法的職權不處罰概念,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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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對於職權不處罰,訂有怎樣的規定?如果法定最高罰鍰度超過三千元,得否主張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行政罰法對於職權不處罰,訂有怎樣的規定?

  1. 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2. 鑑於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有以糾正或勸導較之罰鍰具有效果者,且刑事處罰基於微罪不舉之考量,亦採取職權不起訴,宥恕輕微犯罪行為,因行政罰法係規範行政罰裁處之統一性、綜合性法典,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允宜授權行政機關按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處罰,並得改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以發揮導正效果,爰於本條就職權不處罰之要件明定之(行政罰法第19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如果違規個案的法定最高罰鍰額度超過三千元,違規行為人得否主張免予處罰
  或減輕處罰?

  1. 「依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得依職權不處罰者,受有法定最高額罰鍰之限制;如有減輕,亦應依同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為之。」(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66號判決參照)
  2. 揆諸前述行政罰法第19條立法理由可知,該條規定系處罰「便宜原則」之體現,該條規定之適用前提,只限於法定罰鍰最高額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案件,如果法定最高罰鍰度超過三千元,違規行為人不得主張免予處罰。
  3. 至於行政罰法第18條第3項減輕處罰規定,限於個案情形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第9條第2項及第4項、第12條但書、第13條但書規定情形者,方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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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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