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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75.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有什麼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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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兩天看新聞,說有好幾位民眾,幾年前曾經詐領政府提供的補助費用,可能太招搖了,後來被其他人檢舉,事情才被揭發,機關首長接受訪問,說已經發函,要求這幾位詐領的民眾,馬上把錢返還,但是目前還沒有任何一個人還錢,記者還有去訪問律師,律師居然說機關的處理方式可能有法律上的疑義,這我就看不懂了,民眾詐領補助,政府要求還錢,天經地義,為什麼會有法律疑義?」阿仁好奇地問道。

『受訪的律師說的是對的,如果照報導內容來看,機關可能少做了一個步驟,這當中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還有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撤銷的問題,實際上有點小複雜。』黃律師回答道。

「原來如此,是我想得太單純了,不過您提到的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還有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撤銷,我是有聽沒有懂,您可以說明一下嗎?」

『這個沒問題,待會我帶你看一下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還有行政法院的判決,這樣你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還有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撤銷,就會有個基本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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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法上請求權?行政程序法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訂有如何之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之法律效果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何謂公法上請求權?行政程序法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訂有如何之規定?

  1. 「所謂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50號判決參照)。而公法上請求權之發生依據,學者認為主要有依據憲法、依據法規明文、依據解釋法規規定、依據類推適用私法規定或法理、依據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方式而發生。
  2.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訂有如下之規定:「(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第3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3.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明示,所謂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就其已發生並得行使之請求權,長時間的不行使,在一定期間經過後,發生權利人因此喪失或不得行使該請求權之法律效果。時效制度之目的,係在督促權利人儘早行使權利,以維護權益,並使法律關係及早確定,以維持法律狀態之安定性,同時因權利行使而可避免日後舉證上之困難。因此自時效制度之規範目的、主張權利之現實困難、訴訟正確性之確保及行政效能之增進等,行政法律關係中,財產性質之請求權,無論公行政對人民或人民對公行政所有者,應皆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始符合法律安定性之要求。各別法律中,已明文規定「消滅時效」及期間者,不僅有時效制度之適用,且期間長短應依各該法律定之,各別法律無明文者,始回歸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關於時效之相關規定,此乃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當然解釋。
  4. 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之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為前提,且並非任何公法上之請求權均適用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例如:金錢或物之交付)始適用消滅時效。

二、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之法律效果為何?

  1. 「公法及私法請求權本質不同,故一旦時效屆滿後,公法上請求權採權利消滅說,無待債務人之抗辯,權利即告消滅;而私法上請求權採抗辯說,若債務人不為時效抗辯,權利並非當然消滅。」(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參照)。
  2.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是以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之法律效果係採權利消滅說,無待債務人之抗辯,權利即告消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55號判決參照)。
  3. 依據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可知,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之法律效果,採權利消滅說,無待債務人之抗辯,權利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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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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