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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房屋裝修承攬契約糾紛的法律解決方式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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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76.

房屋裝修承攬契約糾紛的法律解決方式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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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新房,是件開心的事。

請裝潢業者,來幫新房施工,想到之後可以住進舒適合意的新居,那更是開心。

但是,碰到動口比動手強的裝潢工班,屋主馬上變苦主,再也開心不起來了。

大毛,就是這樣的苦主。

看著越來越走鐘的新房,大毛終於按捺不住,和裝潢工班大吵了起來。

「講都很會講,做工完全不行,黃律師,我想要直接解約,可以嗎?」大毛氣憤地問道。

『目前不能馬上解約,可以考慮終止契約,但是對你未必划算。』黃律師平靜地回答道。

「不太明白,您可以說明一下嗎?」

『房屋裝修,屬於民法的承攬契約關係,待會我帶你看一下民法有關承攬契約糾紛解決的相關規定,這樣你對於裝潢糾紛的法律解決方式,就會有個基本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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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有瑕疵時,屋主可否直接另外更換裝潢工班,然後要求原來的工班買單?或直接要求解除承攬契約?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裝潢有瑕疵時,屋主可否直接另外更換裝潢工班,然後要求原來的工班買單?

  1. 民法第493條規定:「(第1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第2項)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第3項)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2.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承攬人承攬之工作有瑕疵者,須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而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判決參照)。
  3. 準上可知,裝潢有瑕疵時,屋主應先依據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限,請求裝潢工班修補,若工班不於期限內修補,屋主方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原本的裝潢工班償還修補的必要費用。

二、裝潢有瑕疵時,屋主可否直接要求解除承攬契約?

  1. 民法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2. 「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明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細譯上開條文文義,定作人依該條主張解除契約時,應先區分瑕疵可否修補或不能修補。若能修補,定作人應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訂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而於承攬人未於所定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時,定作人始得解除契約。然若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當得直接主張解除契約,無訂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必要。蓋若屬不能修補之瑕疵,又命定作人請求承攬人限期修補始能解除契約,實為無益之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判決參照)。
  3. 準上可知:
    1. (1) 裝潢瑕疵,應區分該瑕疵可否修補。
    2. (2) 裝潢瑕疵若能修補,除非承攬人未於所定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定作人始得解除契約。
    3. (3) 裝潢瑕疵若不能修補,定作人得直接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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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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