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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76.

房屋裝修承攬契約糾紛的法律解決方式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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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新房,是件開心的事。

請裝潢業者,來幫新房施工,想到之後可以住進舒適合意的新居,那更是開心。

但是,碰到動口比動手強的裝潢工班,屋主馬上變苦主,再也開心不起來了。

大毛,就是這樣的苦主。

看著越來越走鐘的新房,大毛終於按捺不住,和裝潢工班大吵了起來。

「講都很會講,做工完全不行,黃律師,我想要直接解約,可以嗎?」大毛氣憤地問道。

『目前不能馬上解約,可以考慮終止契約,但是對你未必划算。』黃律師平靜地回答道。

「不太明白,您可以說明一下嗎?」

『房屋裝修,屬於民法的承攬契約關係,待會我帶你看一下民法有關承攬契約糾紛解決的相關規定,這樣你對於裝潢糾紛的法律解決方式,就會有個基本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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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有瑕疵時,屋主可否直接另外更換裝潢工班,然後要求原來的工班買單?或直接要求解除承攬契約?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裝潢有瑕疵時,屋主可否直接另外更換裝潢工班,然後要求原來的工班買單?

  1. 民法第493條規定:「(第1項)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第2項)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第3項)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2.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承攬人承攬之工作有瑕疵者,須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而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判決參照)。
  3. 準上可知,裝潢有瑕疵時,屋主應先依據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限,請求裝潢工班修補,若工班不於期限內修補,屋主方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原本的裝潢工班償還修補的必要費用。

二、裝潢有瑕疵時,屋主可否直接要求解除承攬契約?

  1. 民法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2. 「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明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細譯上開條文文義,定作人依該條主張解除契約時,應先區分瑕疵可否修補或不能修補。若能修補,定作人應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訂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而於承攬人未於所定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時,定作人始得解除契約。然若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當得直接主張解除契約,無訂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必要。蓋若屬不能修補之瑕疵,又命定作人請求承攬人限期修補始能解除契約,實為無益之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判決參照)。
  3. 準上可知:
    1. (1) 裝潢瑕疵,應區分該瑕疵可否修補。
    2. (2) 裝潢瑕疵若能修補,除非承攬人未於所定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定作人始得解除契約。
    3. (3) 裝潢瑕疵若不能修補,定作人得直接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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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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