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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78.

打行政訴訟官司是否一定要委任律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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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先前委任了一位律師,幫忙打一件請求撤銷環保案件罰鍰的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出爐,阿強敗訴。

阿強對敗訴的結果非常不能接受,覺得找律師已經花了不少錢,為了節省開銷,阿強打算自己提起上訴,不再找律師幫忙。

但是,他想了想,自己根本不會寫訴狀,於是決定去請教好友黃律師,請他幫忙提供訴狀格式,自己親自來操刀撰寫上訴狀。

「你的案子如果要提起上訴,必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法律規定,原則上一定要找律師,而且我看不出你的案子符合例外可以不用找律師的情形,所以請你還是要儘快委任律師提起上訴,不然你的權益會受很大影響。」黃律師嚴肅地說明。

『原來如此……所以法律是有規定某一些行政訴訟案件一定要找律師幫忙處理就是了,我完全沒概念,可以麻煩你解釋一下嗎?』阿強認真問道。

「這個沒問題,待會我帶你看一下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律師代理的相關規定,這樣你對於行政訴訟的強制律師代理事件,就會有個基本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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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些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違反強制律師代理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哪一些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 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規規定:
    1. (1) 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所稱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事件之範圍,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1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定之。
    2. (2)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3. (3)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4. (4)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5. (5)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2. 向最高行政法院之受理事件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第2項規定參照) 。
  3. 向受理本案之高等行政訴訟庭聲請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循大法庭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第2項後段、第272條第1項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第2項)。
  4.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第5項、第272條第1項準用之)。

二、違反強制律師代理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何?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第4款第4目,針對違反強制律師代理規定之法律效果,明示如下:

  1. 原告、上訴人、聲請人或抗告人:行政法院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規定為聲請者,其等提起之事件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2. 被告、被上訴人、相對人或參加人:審判長得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其所為之訴訟行為自不生效力(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8項、第9項規定參照)。
  3. 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向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事件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第3項規定參照)。
  4. 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向受理本案之高等行政訴訟庭聲請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循大法庭程序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第2項後段、第272條第1項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第3項)。
  5. 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於大法庭行言詞辯論者,得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或不行辯論(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263之4第5項、第272條第1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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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律師強制代理事件,有沒有例外情形可以不委任律師?或委任律師以外之人?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原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3項所定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 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
 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 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3. 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非律師具有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項所定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當事人亦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
1. 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 稅務行政事件中,委任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 專利行政事件中,委任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委任其所屬專
 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此外,強制律師代理事件若屬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6項規定情形者,不適用之:
1. 聲請訴訟救助及其抗告。
2. 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3. 聲請核定律師酬金。

只要屬於律師強制代理事件,當事人就一定要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沒有例外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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