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加油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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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昨晚下班後,回到居住的社區時,被保全人員叫住,說有她的掛號信。 簽收完畢,她拿起信封一看,上面的寄件單位居然是地檢署。 小花心中一驚,回到家後立馬拆信,結果看到的是一張刑事證人傳票。 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有關這個案件的任何資訊了。 為什麼會收到這張傳票?可以不要理會,裝不知道,不去作證嗎? 小花不安地想著,但是,一直胡思亂想也不是辦法,最後,小花決定去請教黃律師。 「除非妳真的有事,可以向地檢署請求改期,但是該作的證還是要去,不然會被處罰的。」黃律師明快地說道。 『原來如此……是因為我的身分是證人,所以才會規定比較嚴格吧?如果是被告,應該就不一樣了。』小花嘟囔著小聲說道。 「其實被告或是證人如果被傳喚,都有到庭的義務,待會我帶妳看一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樣妳對於刑事程序傳喚被告、證人,就會有個基本的概念了。」 {Go Top} | ||||||||||||||||||
刑事訴訟法對於傳喚被告,有何規定?對於傳喚證人,又有何規定?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刑事訴訟法對於傳喚被告,有何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對於傳喚證人,有何規定?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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