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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81.

行政訴訟裁定抗告有哪些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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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茂先前收到一份處分書,公文上面寫道,阿茂應該在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繳納罰鍰,逾期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阿茂很不爽,自己上網找資料,撰寫了一份洋洋灑灑的訴狀,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後來,高等行政法院對於阿茂的聲請,作成駁回的裁定。

阿茂看完裁定的理由,依然十分不服氣,決定官司打到底,繼續對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提出不服。

可是,後續該怎麼做,阿茂就弄不清楚了,於是,他決定去請教黃律師。

「我對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完全不服,我要上訴到底。」阿茂語帶激動地說道。

『這個沒問題,但是用語要先更正,你要提起的不是上訴,而是抗告。』黃律師緩緩說道。

「抗告?我怎麼從來沒聽過,這是什麼意思?跟上訴有什麼不一樣?」

『簡單來說,抗告跟上訴,都是救濟程序的一種。上訴是不服判決的救濟,而抗告則是不服裁定的救濟。』

「聽起來好像有一點懂,但感覺還有很多不懂,您可以再多解釋一下嗎?」

『當然可以,等會我帶你看一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樣你對於行政訴訟的裁定抗告程序,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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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對於不服裁定提起抗告,訂有何等基本規定?行政訴訟法對於抗告程序,訂有何等準用規定?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行政訴訟法對於不服裁定提起抗告,訂有何等基本規定?

  1. 法官就爭議作成的決定作成裁判,而裁判分為判決及裁定二種,其中裁定是對訴訟程序和某些實體爭議問題,所作成的處理決定。
  2.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果不服法院的裁定,請求上級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的救濟程序,稱為抗告。
  3. 行政訴訟法對於不服裁定提起抗告,訂有下列基本規定:
    1. (1) 行政訴訟法第264條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 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3. (3) 行政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4. (4) 行政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5. (5) 行政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二、行政訴訟法對於抗告程序,訂有何等準用規定?

  1. 行政訴訟法第272條,對於抗告程序,訂有下列準用規定: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二至第二百六十三條之四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第1項)。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於最高行政法院抗告程序準用之(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至第四百九十二條及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於本編準用之(第3項)。」
  2. 準上可知:
    1. (1) 除別有規定外(如程序中裁定原則不得抗告、抗告期間等),關於原行政法院誤用訴訟程序所為判決之上訴審行政法院處理方式(行政訴訟法第256條之1、第263條之2、第263條之3)、簡化判決書之製作(第261條之1)及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移送(第263條之4)等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2. (2) 行政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判附記不同意見書),於最高行政法院抗告程序準用之。
    3. (3)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至第492條及第3編第1章上訴第二審程序之規定,與行政訴訟抗告程序之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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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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