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加油站
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精神賠償金求償有哪些規定呢?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 | 19 | 20 | 21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Case 382.

精神賠償金求償有哪些規定呢?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上個月,阿瑞在公司開會的時候,另外一位同事,一直甩鍋給他,營造出自己很無辜,阿瑞很機車的樣子。

阿瑞氣不過,當場發飆,指著甩鍋的同事,痛罵他是個造謠生事的trouble maker。

半個月後,阿瑞收到這位同事寄發的存證信函,當中寫到,阿瑞公然在十幾個同事面前,罵他是造謠生事的trouble maker,這是公然侮辱,對他的精神狀態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感覺在公司無論走到哪裡,都有人在議論他,因此,他要求阿瑞必須支付精神賠償金50萬元,並且必須在2週內將賠償金匯到他指定的帳戶,如果阿瑞不付,他會直接提告。

阿瑞覺得這根本是惡人先告狀,但是,又擔心如果置之不理,不知道會不會衍生出其他的事端,思來想去,他決定去請教黃律師,詢問精神賠償金的求償規定。

「他好意思說我對他公然污辱,拜託,這根本是洩密好嗎?千錯萬錯,都怪我不該把他是個trouble maker的秘密,在其他同事面前說出來罷了。」阿瑞聳聳肩無奈地說道。

『你的脾氣啊,真的是要改一改了……閒話少說,今天來找我有何貴幹?』黃律師笑著問道。

「我想要請教有關精神賠償金的法律規定,還有法院是依據什麼標準,來判斷精神賠償金的合理額度?」

『這沒問題,精神賠償金主要規定在民法,等會我帶你看一下相關規定還有最高法院重要的實務見解,這樣你對於精神賠償金的求償方式,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Go Top}

 

精神賠償金之意涵為何?民法對於請求精神賠償金之請求,訂有何等規定?最高法院對於精神賠償金之審酌標準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精神賠償金之意涵為何?民法對於請求精神賠償金之請求,訂有何等規定?

  1. 精神賠償金,法律上多稱為精神慰撫金,其意涵係指依法律規定,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痛苦時,得向加害人請求之精神上損害賠償金即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2. 民法對於請求精神賠償金之請求,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1. (1)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 (3) 民法第977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婚約解除),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4. (4) 民法第979條第1項規定:「前條情形(違反婚約),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5. (5) 民法第988條之1第5項規定:「前項情形(重婚),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6. (6) 民法第999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結婚無效或被撤銷),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7. (7) 民法第1056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二、最高法院對於精神賠償金之審酌標準為何?

  1. 「因人格權遭受侵害,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以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法院於核定其數額時,除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尚須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本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判決參照)。
  2. 「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見:本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參照)。
  3. 「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參照)。
  4. 綜上可知,最高法院對於精神賠償金之審酌標準至少包括:
    1. (1) 實際加害情形。
    2. (2) 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
    3. (3) 雙方之身分、資力。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債務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債權人所負之慰撫金債務,於債務人未以契約承諾或債權人起訴請求賠償之前,其性質是否適於債權人據以為抵銷之抗辯?

按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錢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固為民法第195條第2項所明定。乃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原有非可以金錢換算之性質。以金錢代替,是否合於被害人之意,應取決於被害人。故民法以此為被害人之專屬權,原則上不得為讓與或繼承,但已經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表示被害人已有行使權利之意思而解除該專屬性,與普通財產權無異,具移轉性。又所謂抵銷者,依民法第334條規定,係指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為使相互間所負相當額之債務同歸消滅,一方以己之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主張抵銷之單方形成權,抵銷經一方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即發生抵銷之效力,無須他方之承諾,且抵銷具有相當於清償之作用,使債權迅速獲得滿足,以慰撫金債權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即含有行使債權之意思,實與債權之移轉或繼承無涉,尚無以不符民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規定為由,而否准債權人據以為抵銷之抗辯。故債務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債權人所負之慰撫金債務,於債務人未依契約承諾或債權人起訴請求賠償之前,其性質仍適於供債權人據以為抵銷抗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3號民事判決參照)。

債務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債權人所負之慰撫金債務,於債務人未以契約承諾或債權人起訴請求賠償之前,其性質並不適於債權人據以為抵銷之抗辯。

{Go Top}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 | 19 | 20 | 21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