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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83.

刑法適用從舊從輕原則的概念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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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君先前委請黃律師辯護一件刑事案件,前兩天,黃律師收到判決書,於是請小君來事務所一趟,要跟她說明一下判決內容。

對於判決結果,小君很滿意,算是比預想的輕了不少,她不停向黃律師道謝。

黃律師帶小君閱讀判決全文,讀到一個地方,上面寫著「論罪之法律適用……新舊法比較」,小君不理解是什麼意思,於是向黃律師提問。

「這裡寫的新舊法比較,請問是什麼意思?」小君疑惑地問道。

『因為妳的犯罪行為做成後,所適用的法律有修正,所以法院在判決書當中必須交待決定適用修正後的新法或是修正前的舊法來論罪。』黃律師解釋道。

「聽您這樣說,好像有一點點懂,但是又不是太理解?」

『這樣吧,我帶妳看一下刑法有關新舊法比較的主要規定以及當中涉及的刑法適用從舊從輕原則,再挑選幾則最高法院重要的實務見解讓妳參考對照,這樣你對於有關刑法適用的從舊從輕原則,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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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刑法適用之從舊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包括哪一些情形?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何謂刑法適用之從舊從輕原則?

  1.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4年2月2日修正)
  2. 上開規定修正要旨如下:
    1. (1) 刑法第2條第1項與刑法第1條之立法體系關係,刑法第1條係明文揭櫫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2條第1項則以第1條為前提,遇有法律變更時應如何適用新舊法律之規定。
    2. (2) 依修正前條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學說所謂之「從新原則」,雖長久以來,此原則為實務及學界所認同,然難以與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有悖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疑慮。
    3. (3) 為貫徹上開原則之精神,現行之從新從輕觀念應導正,配合第1條修正為「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之必要,並兼採有利行為人之立場,爰將「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
  3. 另,「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參照)。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包括哪一些情形?

  1. 「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參照)。
  2. 「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情形。而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95號判決參照)。
  3.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23號判決參照)。
  4. 綜上可知,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包括下列情形:
    1. (1) 構成要件之擴張、限縮。
    2. (2) 法定刑度之增減。
    3. (3) 累犯加重。
    4. (4) 自首減輕。
    5. (3) 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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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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