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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85.

什麼是「特留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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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靜最近看新聞的時候,常常看到有一則新聞報導,說某位富豪所立的遺囑,將他的所有財產,都只留給某一位兒子,其他的子女,則分不到任何一丁點遺產。有些記者去採訪律師,律師說,富豪這樣的遺囑內容,恐怕會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繼承人一定會繼續打官司來維護自己的繼承權……。

小靜心想,死者為大,當事人遺囑都已經表明遺產要怎麼分了,為什麼其他繼承人還有權利來說嘴,主張什麼特留分被侵害,還有,這個「特留分」到底是什麼東東?小靜想不明白,於是向黃律師請教。

「簡單來說,『特留分』就是法律規定應特別保留給各個繼承人的遺產比例,是對繼承人的基本保障。如果有用遺囑分配遺產的情況,那麼繼承人能分配到的遺產比例可能就和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不一樣。」黃律師解釋道。

『這樣聽好像有一點懂,但又不是太明白,您可以再詳細解釋一下嗎?』小靜饒有興致地問道。

『既然你有興趣想瞭解,我就帶你看一下民法有關特留分的相關規定還有一些重要的最高法院判決,這樣你對於特留分,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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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針對特留分的比例,是如何規定的?被繼承人因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之指定,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特留分被侵害之人是否得行使扣減權?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民法針對特留分的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1.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 「按民法第1223條規定之特留分,乃於繼承時,被繼承人必須保留其遺產之一部分予其繼承人,是特留分屬繼承人不可侵害之最低限度繼承分,為於繼承開始後所享有之權益,為避免因被繼承人之遺囑處分,對於繼承人最低限度繼承分有所侵害,不得不對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加以限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參照)。
  3. 「特留分乃被繼承人必須就其遺產保留一定財產於繼承人之比例,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上,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上,與應有部分乃各共有人對於具體物之所有權在分量上應享有之部分者,有所不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參照)。

二、被繼承人因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之指定,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特留分被侵害之人是否得行使扣減權?

  1.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2.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151條、第1187條、第12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情形,非僅限於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應繼分之指定,亦屬之。是被繼承人因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之指定,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遺產之範圍,特留分被侵害之人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參照)。
  3. 準上,被繼承人因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之指定,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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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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