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加油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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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勇先前在大賣場偷了2台展示用的平板電腦,被店家當場抓包。 後來,阿勇被檢察官依竊盜罪提起公訴。阿勇在10月7日接到法院的開庭傳票,上面寫著「被傳喚人:阿勇,案由:竊盜,應到時間:10月16號下午2時30分……」 阿勇心想,這開庭時間也太急迫了,法院至少也該提供一到二個月的準備時間才合理吧,這種做法,難道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嗎? 懷著滿腹的疑問,阿勇來向黃律師請求解惑。 黃律師仔細看了傳票後,對阿勇說:「法院的做法,並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就審期間規定,相對來說,還給了你更多一點的準備時間。」黃律師解釋道。 『真的嗎?這完全顛覆我的想法,您說的就審期間規定是什麼意思?可以解釋一下嗎?』阿勇疑惑地問道。 『既然你有興趣想瞭解,我就帶你看一下刑事訴訟法有關就審期間的規定,還有一些重要的最高法院判決,這樣你對於刑事被告的就審期間,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Go Top} | ||||||||||||||||||||
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的就審期間,是如何規定的?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時,如果存有就審期間之瑕疵,是否即屬審判程序違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的就審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二、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時,如果存有就審期間之瑕疵,是否即屬審判程序違法?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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