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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87.

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廢止有哪些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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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毛是開早餐店的老闆,半年前申請「小商家振興營運補助金」,後來縣府核准了,讓小毛領到了縣府核發的補助金,這筆補助來得正好,讓小毛的生意得以度過天災後的難關,還稍微提升了店內設備。

本來以為生意逐漸回穩就可以不用擔心,沒想到上週忽然收到一封縣府的通知信,說是小毛的店不符合補助條件,所以補助要被取消,而且還得把先前領到的補助款全數退還。

小毛覺得很冤枉,心想:「這不是早就核准了嗎?怎麼突然又說不符合規定?」一氣之下,小毛找了黃律師諮詢,想弄清楚縣府到底有沒有權利這樣突然取消補助。

「黃律師,我這筆補助款是縣府當初核准的,現在也沒說我違規或怎樣,怎麼說要撤就撤?」小毛納悶地問道。

黃律師笑了笑,安慰小毛說:『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的確在一些情況下可以廢止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就像原本同意發給你的補助金,但政府不能隨意廢止,必須符合法條規定的具體條件,並且還有時效限制。』

小毛聽得一頭霧水:「什麼具體條件、什麼時效?黃律師,你可以解釋得清楚些嗎?」他困惑地問道。

『當然沒問題,待會我帶你看一下行政程序法有關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廢止的相關規定,順便用一些司法案例幫你釐清,希望能讓你更了解自己的權益。』黃律師點點頭,拿出法條開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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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其法定要件為何?其時效與基本效力規定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廢止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其法定要件為何?

  1. 廢止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其法定要件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內容如下:「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2. 最高行政法院作成之相關重要判決,摘錄如下:
    1. (1) 「按合法之授益處分除具有:一、法規有准許廢止之規定;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重大危害;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等要件之一時,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外,基於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廢止之。且原處分機關倘依「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重大危害」或「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理由,而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最高行政法院83年判字第1223號判例參照)。
    2. (2) 「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除法規有准許廢止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重大危害、或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等情形,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外,不得任意廢止。且於廢止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429號判決參照)。

二、廢止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其時效與基本效力規定為何?

  1. 「廢止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其時效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內容如下:「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另,最高行政法院作成之重要判決,摘錄如下:
    1. (1)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之「除斥期間」規定,實為一種「善後」規定,乃是在確定「情事變更對合法處分規制效力所帶來合法性或合目的性衝擊已經固定」後,基於「維繫既有法律狀態」之考量,對「廢止權行使期間」為限制規範。且其期間起算點定為「廢止原因發生後」之客觀時點,顯然是認為廢止事由在性質上客觀、明確,認知上沒有困難。而且事由一旦「發生」,即行「終結」,無需考量廢止事由之延續可能性。但若情事變更所導致之違反規範狀態衝擊,沒有固定下來,仍在延續中,並持續影響公益及第三人權利時,2年除斥期間之適用即非妥適。因此在行政法總論學說上,亦認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有其適用界線,並非全部授益處分之廢止均有該條規定之適用(參閱李建良著〈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之除斥期間〉一文,刊於《政大法律評論》第144期第315頁至第369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66號判決參照)。
  2. 廢止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其基本效力,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25條本文,規定內容如下:「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準上,個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有行政程序法法第123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而廢止原授益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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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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