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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91.

民事訴訟合意管轄的基本概念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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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定居高雄的阿宏,把自己開了7年的中古車,賣給台北的朋友阿明,雙方在買賣合約上約定,若發生爭議,就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後來,阿明發現車子引擎有問題,認為阿宏賣的是「事故車」,便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宏賠償損失。

阿宏收到法院傳票,整個傻眼:「阿明怎麼會向台北地方法院告我?我們不是約好如果有爭議,應該由高雄地方法院處理嗎?」

他越想越不對勁,馬上跑去找黃律師,想問清楚自己該怎麼辦。

「黃律師,這買賣合約上明明白白寫著,如果有爭議要打官司,必須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告,為什麼阿明可以在台北提告?」阿宏一頭霧水地問。

黃律師笑了笑,解釋道:『阿宏,你的情況涉及到民事訴訟法的合意管轄規定。以你這起個案的情形,如果你沒有提出抗辯,而且直接在台北地院進行言詞辯論,那台北地院就會取得你這件民事訴訟的管轄權。』

阿宏納悶地問:「好複雜喔,我不懂,您可以再詳細解釋嗎?」

黃律師點點頭:「好的,接下來我會跟你說明有關民事訴訟合意管轄的相關法條,再讓你看一些相關判決,這樣你就可以掌握民事訴訟合意管轄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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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針對合意管轄是如何規定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會產生什法律效果?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民事訴訟法針對合意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1. 民事訴訟之合意管轄,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內容如下:「(第1項)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第2項)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2. 相關重要判決摘述如下:
    1. (1) 「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是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不得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參照)。
    2. (2) 「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

二、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會產生什法律效果?

  1.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2. 「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而言。倘被告僅於書狀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內容之記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加以引用,尚難謂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39號裁定參照)。
  3. 準上,若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則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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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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