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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98.

不起訴處分及其救濟途徑的規定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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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傍晚,阿春愜意地啃著雞排配手搖飲。忽然,他的LINE跳出一則黃律師事務所秘書傳來的訊息——「台北地檢署對您提出之傷害告訴案件,作成不起訴處分,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不吝賜電。」

「蛤?!我之前被隔壁那個酒醉的阿義打到嘴角縫三針,怎麼會不起訴?」阿春差點把手上的珍奶灑滿褲子。

他氣呼呼地拿起手機,撥給黃律師:「黃律師,那個打我的阿義現在竟然被不起訴?!我不是還有影片證明他先動手?」

黃律師在電話那頭淡定地說:「先別急啦,阿春,有時候不起訴是因為法條的規定,未必是證據不足,找個時間你來事務所一趟,我當面跟你解釋一下。」

隔天,阿春來到黃律師的律師事務所,一邊喝著咖啡,一邊翻著不起訴處分書,還皺著眉。

黃律師拿出筆電一邊說:「這要從刑事訴訟法有關不起訴處分的相關規定說起,來,我帶你看一下條文規定,慢慢解釋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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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基於哪一些原因,可以作成不起訴處分?對於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檢察官基於哪一些原因,可以作成不起訴處分?

  1.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2.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3.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4.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本文規定:「檢察官……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5. 綜上可知:
    1. (1) 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的原因情形,可分為絕對不起訴處分與相對不起訴處分(又稱職權不起訴處分)。
    2. (2) 絕對不起訴處分之情形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255條第1項因法定理由不起訴處分。
    3. (3) 相對不起訴處分(又稱職權不起訴處分) 之情形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4條規定情形。

二、對於不起訴處分之救濟途徑為何?

  1.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2. 綜上可知:
    1. (1) 對於不起訴處分,僅限「告訴人」得聲請再議。
    2. (2) 再議應具備之要件:
      1. a. 書面提出。
      2. b. 應送至原作成不起訴處分之地檢署。
      3. c. 需具備具體理由,若未具理由,通常視為不合法聲請;須於法定期間內補正,否則不予處理。
      4. d. 不得超出原不起訴處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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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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