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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02.

行政訴訟撤回有哪些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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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這場官司應該是沒救了啦!」老張喝了一口微涼的拿鐵,看著對面的黃律師。

他是一家中小企業的老闆,因為稅捐稽徵處補稅加罰,心有不甘地強烈要求黃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即便黃律師一再勸告沒什麼勝算,老張仍執意要提告。

但隨著庭期一場接一場,看到法院法官的態度、也聽了黃律師評估勝算後,他心裡開始動搖。

「黃律師,你實話跟我說,這案子是不是繼續打下去也不會贏?我現在只想趕快停損,不想再浪費時間和律師費了,能不能乾脆撤告?」

黃律師嘆了口氣,點點頭:「可以撤回訴訟,行政訴訟法有明文規定。不過也不是說想撤就撤,還是有些法律條件要注意。」

老張皺眉:「我自己告的官司,我不想打了,還要別人點頭喔?」

黃律師嚴肅說道:「對啊,這就跟你租房要退租一樣,法律上講求程序。我來把行政訴訟法有關撤回訴訟的基本規定說給你聽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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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回行政訴訟之法定程序規定為何?法院對於原告所為之訴之撤回,可以不准嗎?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原告撤回行政訴訟之法定程序規定為何?

  1. 行政訴訟法第113條規定:「(第1項)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第3項)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第4項)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第5項)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2.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
    1. (1) 原告撤回行政訴訟,須由有訴訟能力之原告或由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於判決確定前為之。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2. (2) 訴之撤回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應以裁定不准其撤回。
    3. (3) 訴之撤回不得附有任何條件,撤回之意思表示,亦不得於事後撤銷。
    4. (4) 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5. (5) 訴之撤回,須經他造同意者,如他造未為同意之表示,亦不為拒絕之表示時,不宜任其效力久懸未定,爰分就書狀撤回及言詞撤回而他造於期日到場或不到場等情形,加以規定,使在一定條件下,生「視為同意撤回」之效果,以資解決。

二、法院對於原告所為之訴之撤回,可以不准嗎?

  1. 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2. 行政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3. 準上,原告於判決確定前為訴之全部或一部撤回,若有礙公益之維護,行政法院即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4. 原告撤回訴訟是否具備法定要件,應由法院加以審查,如認其撤回有礙於公益之維護者,則不生撤回之效力,訴訟繫屬並未消滅。此審查判斷,涉及訴訟狀態之明確性,宜以裁定宣示法院判斷結果,以免訴訟處於不安定之狀態。又,為避免遲滯訴訟,法院所為判斷結果之裁定,應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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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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