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加油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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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剛坐下,喝沒兩口熱咖啡,電話又響了。 「黃律師!我被法院要求戴電子腳環,說是什麼『科技設備監控』,但我早就交保停止羈押了,也被限制出境出海了,為什麼還要監控我?這不是侵犯自由嗎?」電話另一頭是當事人阿凱,語氣憤怒。 阿凱是某金融詐欺案的被告,幾個月前被法院裁定以高額保金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這幾天法院突然多加一條—「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阿凱感到憤怒又困惑。 「阿凱,你先冷靜,這不是法院亂搞,也不是針對你。這得從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講起,我跟你解釋一下相關規定吧!」黃律師說著,打開桌上的法律條文資料。 {Go To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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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可以要求被告應遵守哪一些羈押替代處分之事項?被告停止羈押後,有哪些情形,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可以要求被告應遵守哪一些羈押替代處分之事項?
二、被告停止羈押後,有哪些情形,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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