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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04.

羈押替代處分可命被告遵守哪些相關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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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剛坐下,喝沒兩口熱咖啡,電話又響了。

「黃律師!我被法院要求戴電子腳環,說是什麼『科技設備監控』,但我早就交保停止羈押了,也被限制出境出海了,為什麼還要監控我?這不是侵犯自由嗎?」電話另一頭是當事人阿凱,語氣憤怒。

阿凱是某金融詐欺案的被告,幾個月前被法院裁定以高額保金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這幾天法院突然多加一條—「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阿凱感到憤怒又困惑。

「阿凱,你先冷靜,這不是法院亂搞,也不是針對你。這得從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講起,我跟你解釋一下相關規定吧!」黃律師說著,打開桌上的法律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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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可以要求被告應遵守哪一些羈押替代處分之事項?被告停止羈押後,有哪些情形,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可以要求被告應遵守哪一些羈押替代處分之事項?

  1.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1. (1) 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2. (2)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3. (3) 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4. (4) 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5. (5)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6. (6) 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7. (7)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8. (8) 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2. 前開規定之立法理由要旨如下:
    1. (1)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依本條所為命被告於相當期間應遵守一定事項之羈押替代處分,係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措施,自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認有必要時,妥適決定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及其效力期間。
    2. (2) 本項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性質上既屬強化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拘束力之羈押替代處分,自屬第404條第1項第2款、第416條第1項第1款「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處分,而得依各該規定提起救濟。
    3. (3) 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藉以規避刑責,且科技設備技術日新月異,為因應未來科學技術之進步,自有命對被告施以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以利彈性運用。
    4. (4) 命被告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之區域,而實施限制活動範圍,得搭配第一項其他各款事項實施監控,既能有效監控被告行蹤,且節省監控人力之耗費。
    5. (5) 命被告交付已持有之本國或外國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對被告不予核發護照或旅行文件,可有效防杜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涉案時出境。
    6. (6) 為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自有禁止被告處分特定財產之必要。例如通知主管機關禁止辦理不動產移轉、變更登記,通知金融機構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
  3. 為防杜被告取得逃匿所需之經濟來源,及切斷其經濟聯繫關係,自有禁止被告處分特定財產之必要。例如通知主管機關禁止辦理不動產移轉、變更登記,通知金融機構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

二、被告停止羈押後,有哪些情形,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

  1.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2. 又,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193號刑事判決認:「停止羈押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其所謂停止羈押,係指經法院裁定羈押之被告,嗣後經同一法院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而停止羈押而言,亦即上開法條之「再執行羈押」,以經同一法院裁定執行羈押後,又改命停止羈押為前提。因之,其自始未受羈押,而係由法院或檢察官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釋放,或前開由各審級法院就繫屬案件之被告所為新的羈押或新的免於羈押之裁定,均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再執行羈押』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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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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