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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07.

未經他人同意拍攝、外流性影像,須負哪些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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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後的律師事務所裡,氣氛異常沉重。小雅坐在黃律師面前,雙眼泛紅,手顫抖地拿著一支手機。

「黃律師,我真的快崩潰了。」她啜泣著說。

原來,小雅在交往中的男友阿國,表面上溫柔體貼,私下卻是個控制慾極強的恐怖情人。阿國經常強迫她在親密時刻配合,甚至偷偷用手機偷拍她的身體隱私影像。小雅在發現後雖然憤怒,但因為害怕報復一直不敢聲張。

最可怕的是,幾天前她發現部分影像竟然被流傳到網路聊天室。小雅全身發冷,覺得自己的生活被徹底摧毀。

「他不但偷拍,還把影片外流……黃律師,這樣的事情,我該怎麼辦?法律能保護我嗎?」

黃律師神情嚴肅,點點頭說:

「小雅,我會先陪妳儘速報警處理,妳的處境絕不是孤立無援。偷拍性影像和外流性影像,在刑法裡都有具體的刑責,稍後我會跟妳逐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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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於性影像的定義為何?未經同意拍攝他人的性影像,刑事責任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刑法對於性影像的定義為何?

  1. 法條規定
    依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1. (1) 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2. (2) 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3. (3) 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4. (4) 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2. 立法理由及說明
    1. (1) 關於第一款性影像之涵蓋範圍:
      係指含有「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之內容。
    2. (2) 關於第二款身體隱私部位之界定:
      所稱「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係依一般通常社會觀念判斷,例如臀部、肛門等部位,足以引發性慾或羞恥感。
    3. (3) 關於第三款接觸行為之範疇:
      係指以親吻、撫摸等方式,或以器物接觸前開部位之內容,不論係由本人或他人所為,均屬之。
    4. (4) 關於第四款其他性相關行為之情形:
      係指影像內容雖未如第一款或第三款明顯呈現「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惟對該等部位以馬賽克方式遮掩,或因攝錄角度未能直接呈現,仍足以客觀引發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均包含在內。

二、未經同意拍攝他人的性影像,刑事責任為何?

  1. 法條規定一:無故攝錄罪
    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文係針對未經同意情形下,擅自拍攝、錄製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他人性影像者,明確規範刑事責任。
  2. 法條規定二:強暴脅迫攝錄罪
    依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規定係針對加重態樣,若行為人係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足以壓制意志之方法,使被害人被迫拍攝或配合攝錄,刑責予以加重。
  3. 責任歸納與適用情形
    綜上所述,未經同意拍攝他人性影像,屬犯罪行為。倘係一般偷拍情形,行為人成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所定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若行為人係藉由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則構成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所定之「以強暴或脅迫方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其刑責相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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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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