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加油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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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紀坐在花蓮的咖啡館裡,滿臉愁容地拿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寄來的判決書,一邊嘆氣一邊傳訊給黃律師。 「黃律師,我的稅務訴訟被駁回了!我想上訴,但我住花蓮,要把上訴狀送到臺北遞狀,這樣算不算時間不夠啊?」 過了不久,黃律師回覆:「先別急,明天到我事務所來,我跟你說清楚,上訴的時間怎麼算,法律有規定要扣掉『在途期間』。」 隔天,小紀坐在黃律師事務所裡,攤開判決書:「判決是上週寄到的,我昨天才拿到。我聽說要在20日內提起上訴,不然就沒救了。」 黃律師點點頭:「沒錯,行政訴訟法規定,上訴狀要在收到判決書次日起20日內提出,不過你人不住臺北,法律還讓你扣掉一段『在途期間』,也就是判決書從臺北寄到花蓮的合理郵寄時間,通常是7天。這樣算下來,你有27天可以準備上訴狀。」 小紀鬆了一口氣:「原來有多7天!不然我還以為趕不及!」 {Go To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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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在途期間的法律依據及立法理由為何?法定期間之計算,法制上係採取哪兩種原則?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行政訴訟在途期間的法律依據及立法理由為何?
二、法定期間之計算,法制上係採取哪兩種原則?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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