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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10.

刑法準強盜罪該如何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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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裡十點,黃律師正準備收拾文件下班,電話卻突然響起。

「喂?阿黃,是我啦,老林……」電話那頭的聲音焦急又顫抖,「我那個不成材的兒子阿彬,被警察抓了……說是偷東西還打人,你能不能幫我看看?」

黃律師一聽,愣了幾秒。「怎麼會這樣?」

老林嘆氣,「他說只是偷個包包,結果現在變成什麼強盜罪,警察說要關五年以上,我真的嚇壞了……」

隔天一早,黃律師到派出所見到了滿臉倦容的阿彬。

「黃律師,我真的只是偷那女生包包,她拉住我,我一急就揮手掙脫,結果打到她……我不是故意的啊!」

黃律師嘆了口氣,把法典放在桌上:「阿彬,你以為只是竊盜,但事情沒那麼簡單。你為了逃跑、脫身而動手打人,這在刑法裡叫『準強盜罪』。雖然你一開始只是想偷東西,但一旦使用暴力或脅迫,就被當成強盜罪一樣處罰。」

阿彬整個人呆住,喃喃道:「我只是偷包包……怎麼變成強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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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為何?準強盜罪之「當場」及「不能抗拒」如何認定?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1. 依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是以,行為人於竊盜或搶奪後,若基於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之目的,當場對被害人或第三人施以強暴、脅迫行為,即構成準強盜罪。
  2.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60號刑事判決指出,準強盜罪之規範,係基於行為人竊盜或搶奪之故意與其後施強暴、脅迫之故意間,具有時空緊密連接關係,主觀不法意識相互貫通,與強盜行為人之主觀不法幾無差異;且客觀上雖取財與施暴之因果順序相反,但對被害人財產與人身法益之侵害並無不同,故立法上擬制為強盜罪,並同以強盜之法定刑處斷。
  3. 又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60號刑事判決所示,準強盜罪之成立,客觀上須於竊盜或搶奪之際,當場施以足使人難以抗拒之強暴或脅迫;主觀上則必須出於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之目的。其中「防護贓物」係指行為人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後,為防止他人奪回該贓物而施強暴、脅迫之行為,並不以他人已實際行奪回行動為必要;惟若行為人尚未竊得或搶得財物,該財物尚非贓物,自不得以防護贓物為由主張成立準強盜罪。

二、準強盜罪之「當場」及「不能抗拒」如何認定?

  1. 「當場」之認定
    關於刑法第329條所稱「當場」,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22號刑事判決意旨,並不以行為人仍留於原盜取現場為限,即使其已離開犯罪地點,惟仍在被害人或第三人追蹤、追躡之過程中,於該時空連續狀態下施以強暴、脅迫者,仍屬「當場」之範圍。又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刑事判決所示,「當場」之認定,應包括行為人於竊盜或搶奪行為實行中,或雖已結束但仍處於犯罪未完全脫免逮捕之階段,倘其施暴、脅迫行為與原犯行具緊密時空連結性,難以區分為獨立行為時,仍屬刑法第329條所稱之「當場」。
  2. 「不能抗拒」之認定
    「不能抗拒」之判斷標準,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6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541號及101年度台上字第5260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係指行為人所施強暴或脅迫行為,就當時具體事實情狀觀之,足以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陷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狀態者,即屬「不能抗拒」。其判斷應採客觀標準,非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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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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