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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16.

刑事被告於審判程序缺席,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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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下午,黃律師正在整理卷宗,朋友阿宏突然跑來事務所,一坐下就急著問:

「黃律師,我朋友被告,他說只要開庭都不去,法院就拿他沒辦法,真的嗎?」

黃律師聽了忍不住笑出來。

「你朋友是不是以為,開庭跟開會一樣,人不到就自動流會?」

阿宏又補一句:「他還打算,就算逼不得已去開庭,也全程不講話,甚至開到一半直接走人。」

黃律師搖搖頭,翻開刑事訴訟法說:

「這些狀況,法律早就全部預想到了。你朋友自以為的小聰明,可能會讓事情更嚴重。」

「來,我一條一條跟你講,為什麼這些小聰明,在法院面前其實一點都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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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被告不到庭,法院應如何處理?被告拒絕陳述,法院得為如何之處置?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刑事訴訟程序,被告不到庭,法院應如何處理?

  1. 按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又被告有權於法院審判時在場,以適時行使其本於憲法訴訟權制度性保障範圍內之辯明及辯論等程序上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88條之1、第289條參照)。
  2. 是以,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法院除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3項、第305條、第306條及第371條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逕行審判,以維護被告受憲法第8條第1項關於審判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此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91號刑事判決意旨明示。
  3. 倘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法院得依法採取拘提措施,以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
  4.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察官。」法院得循上開程序,透過檢察官執行拘提作業,以促使被告到庭應訊。

二、 被告拒絕陳述,法院得為如何之處置?

  1. 按刑事訴訟法第305條規定:「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是以,被告於審判程序中明確拒絕就本案相關事項為陳述,或未經許可逕行退庭者,法院得依上開規定,不待其陳述而續行審判並為判決。
  2. 實務見解進一步指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05條規定,係針對被告自行放棄訴訟上抗辯權之特別規定,其適用對象限於被告,不得類推適用於同為當事人之檢察官。故法院仍應依通常審判程序,於檢察官到庭論告後始得為判決,不得因被告拒絕陳述,即於檢察官未到庭論告前逕行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333號刑事判決參照)。
  3. 另有實務判決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05條所稱「陳述」,係指被告就本案或與本案具關聯之事項為具體說明。倘被告雖到庭,然未就訊問或調查內容為任何實質回應,僅就與本案無關事項漫為陳述,既無助於事實之釐清,亦違背審判程序之本旨,於實務上即視同到場後拒絕陳述,法院仍得依同條規定處理(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19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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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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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若被告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法院得否直接作成判決?

縱使被告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法院亦不得直接作成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是以,於第一審程序中,法院僅於案件性質屬諭知拘役、罰金、免刑或無罪之情形,且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始得例外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判決。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可知,第二審程序中,法律對於案件類型及可能判處之刑度,未設任何限制,只要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即得依該條規定,不待其陳述而逕行判決。
實務見解亦明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所定得逕行判決之前提,係以被告經合法傳喚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限,倘不符合該要件,即不得適用該條規定(最高法院71年台非字第116號刑事判例參照)。
另有最高法院判決進一步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係為防止訴訟延滯所設之規定,屬任意規定,法院對於是否逕行判決,仍享有自由斟酌之權。且依該條規定,於第二審上訴案件中,不問判決結果係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亦不論應諭知何種刑度,只要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均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此與第一審尚受刑事訴訟法第306條所定案件類型限制之情形,顯有不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30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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