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學習加油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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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秋天,小雯辭掉了原本穩定的國外教職工作,準備轉換跑道。 她看到某國立研究單位招聘「專案研究員」,待遇不錯,工作內容也和她多年累積的專業很接近。為了這次機會,她花了將近3個月時間準備:重新整理過往研究成果、撰寫計畫書、請學界朋友幫忙修改履歷,還特地回國參加面試。 「我真的投入很多!」小雯坐在黃律師面前,語氣平靜,但仍難掩不甘,「從初試、複試到最後面試,我都過了。我本來以為,走到那一步,至少代表用人單位是真的有意思要聘用我。」 結果,最後錄取名單出來,小雯落榜。 更讓她困惑的是,事後她聽聞該次招聘似乎早有內定人選,部分評選標準也未清楚對外說明。她越想越覺得不對勁,忍不住問黃律師: 「如果他們一開始就沒有公平對待我,卻讓我一路投入這麼多時間和成本,我可不可以主張,他們應該賠償我前期投入的所有準備費用?」 黃律師翻閱她帶來的資料,沉思片刻後說: 「妳這個問題,確實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不過關鍵不是『妳有沒有付出』,而是從法律上會看,妳和用人單位之間,有沒有進入一種足以信賴契約一定會成立的階段。」 {Go Top} | ||||||||||||||
| 本案若小雯被錄取任用,其與該招聘國立研究單位之間簽訂之契約,法律性質為何?民法之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政契約是否得準用?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本案若小雯被錄取任用,其與該招聘國立研究單位之間簽訂之契約,法律性質為何?
二、民法之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政契約是否得準用?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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