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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22.

被告通緝有哪些相關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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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下午,阿凱一臉緊張跑來找黃律師。

「黃律師,我表弟阿哲最近收到地檢署傳票,但他說工作忙,先不要去,反正檢察官很忙,應該不會注意到,這樣不會有事嗎?」

黃律師聽完,嚴肅地說:

「如果因為有事沒法去開庭。要事先主動跟書記官連絡請假,不要自作聰明。」

阿凱點頭繼續問到:「所以一次沒去就可能出事?」

黃律師解釋:「如果是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就可能被拘提;如果拘提不到,或已經有逃亡、藏匿情形,就可能被通緝。」

阿凱皺眉:「那被通緝是不是就代表有罪?」

「也不是。」黃律師說:「通緝只是要把人找回來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不等於法院已經判定有罪。但一旦被通緝,警察、檢察官就可以拘提或逮捕,事情會變得麻煩很多。」

阿凱趕緊拿起手機:「我現在就叫他去確認傳票,該請假就請假,不要裝死。」

黃律師笑了一下:「這才對。司法文書不是廣告信,看到不要丟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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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通緝?什麼情況下會被通緝?通緝書要記載什麼?通緝如何通知或公告?被通緝後會發生什麼事?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何謂通緝?什麼情況下會被通緝?

  1. 通緝之定義
    1. (1)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2. (2) 所稱通緝,係指法院或檢察機關對於逃亡或藏匿之刑事被告,以通緝書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報全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得依法逕行拘提或逮捕,以強制其到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之制度。
    3. (3) 通緝制度目的,在於:
      1. a. 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2. b. 防止被告逃匿規避司法追訴。
      3. c. 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
  2. 通緝之發動要件
    通緝之發動,以被告具有「逃亡或藏匿」事實為要件。凡足認被告有規避司法程序之情形,即可能依法發布通緝。
  3. 實務上常見通緝情形
    實務情形,常見符合通緝要件之具體情形如下:
    1. (1)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已合法送達傳票,經通知到場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2. (2) 拘提未果:
      法院或檢察官核發拘票後,仍無法拘提到案者。
    3. (3) 未依通知執行刑罰:
      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未依執行通知到案服刑者。
    4. (4) 行蹤不明或在國外:
      已確認被告出境、失聯或行蹤不明,致傳喚或拘提顯難達成者。
  4. 補充說明
    通緝制度之適用對象,限於刑事案件之被告;其他程序關係人(如證人、告訴人等),並不適用通緝規定。

二、通緝書要記載什麼?通緝如何通知或公告?被通緝後會發生什麼事?

  1. 通緝書之記載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通緝被告應製作通緝書,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 (1) 被告基本資料:
      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部分資料不明,得免記載)。
    2. (2) 被訴事實:
      即被告所涉犯罪之具體事實內容。
    3. (3) 通緝理由:
      說明被告逃亡或藏匿之情形及必要性。
    4. (4) 犯罪時間及地點:
      犯罪之日、時、處所(如不明,得免記載)。
    5. (5) 應解送之處所:
      即被逮捕後應移送之法院或檢察機關。
    另通緝書須經法定程序簽署:
    1. (1) 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
    2. (2) 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2. 通緝之通知與公告方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通緝之執行方式如下:
    1. (1) 通知機關:
      應以通緝書通知各地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全國查緝網絡。
    2. (2) 必要時公告:
      於有需要時,得採行下列方式公告:
      1. a. 登載報紙。
      2. b. 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資訊(如公告系統等)。
    3. (3) 季節性工作: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需求影響,工作期間九個月以內之非繼續性工作。
    4. (4) 特定性工作:指可於特定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逾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 被通緝後之法律效果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通緝發布後,將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 (1) 得實施強制處分: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
    2. (2) 利害關係人之協助權限: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被告、或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或請求執法人員逮捕。
    3. (3) 通緝之撤銷:
      如有下列情形,應即撤銷通緝——通緝原因已消滅(如被告到案)、已無通緝必要、撤銷之通知與公告;通緝撤銷時,其通知或公告方式,準用通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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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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