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學習加油站 】 |
![]() | ||||||||||||
| ||||||||||||
| ||||||||||||
| 阿哲跟朋友合夥經營露營區,前年向市政府申請「山域露營設施合法化許可」,結果被主管機關認定部分設施違規,占用了保安林地,因此撤銷原本的許可資格。 阿哲氣得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法院撤銷市政府的處分。 沒想到案件進行到準備程序時,法官當庭就向市政府代表與另一位共同原告阿哲的合夥人,宣布下週就要進行言詞辯論。當天阿哲因為人在處理露營區善後,並沒有到庭。 幾天後,阿哲收到法院寄來的言詞辯論通知書,一看日期整個傻眼。 「什麼?剩不到十天就要開庭了?!」 阿哲立刻跑去找黃律師。 「黃律師,法院這樣也太趕了吧?我根本來不及整理資料、準備攻防,程序是不是有問題啊?」 黃律師翻了翻卷宗後笑著說: 「你先別急,你的狀況,跟行政訴訟的『就審期間』規定有關係,依資料來看,法院的處理基本上沒有問題。」 阿哲抓抓頭:「可是我還是很不服氣……」 黃律師笑著回: 「我懂,待會跟你好好解釋一下吧!」 {Go Top} | ||||||||||||
| 什麼是「就審期間」?行政訴訟法對於就審期間有合規定?被告提出答辯狀期間,行政訴訟法定有何什麼規定?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什麼是「就審期間」?行政訴訟法對於就審期間有合規定?
二、被告提出答辯狀期間,行政訴訟法定有何什麼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被告因準備言詞辯論,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 上開規定係為使被告得及早提出答辯內容,以利法院及原告事先了解其攻擊、防禦方法,俾利後續言詞辯論程序順利進行。故被告原則上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俾法院得預留合理期間將答辯狀繕本送達原告,使原告於辯論期日前,亦能充分知悉被告之主張並預為訴訟準備。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