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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28.

什麼是「微罪不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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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下班後,黃律師到超商買咖啡,剛好遇到朋友阿豪。

阿豪一臉緊張地說:「我弟昨天在超商一時貪念,偷拿了一瓶60元的飲料,被店員發現報警了。他是不是一定會被起訴?還會留下前科嗎?」

黃律師笑著回答:

「不一定。」

「很多人以為只要犯罪,檢察官就一定要起訴,其實不是這樣。」

「如果是法益侵害輕微的案件,像是金額不高、沒有前科、犯後坦承、願意賠償、取得被害人原諒等情形,檢察官可能會依照法律規定,作成『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讓案件在偵查階段就結束,不一定會進入法院。」

阿豪聽完鬆了一口氣:「原來還有這樣的制度!」

黃律師接著提醒:

「不過,並不是所有小案子都一定不會起訴。如果被告態度惡劣、否認犯行、拒絕賠償、屢犯,或被害人堅持追究,檢察官還是可能依法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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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微罪不舉」?職權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的法律依據?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什麼是「微罪不舉」?

  1. 制度概念
    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採起訴法定原則(第251條),惟為兼顧司法資源合理運用及刑事政策目的,於第253條及第254條另設有職權不起訴制度。
    其中,「微罪不舉」係指檢察官認定被告具有犯罪嫌疑,且已具備訴訟及處罰條件,但因犯罪情節輕微,經參酌個案具體情狀後,認為以不起訴處分較為適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作成不起訴處分。
  2. 適用範圍
    「微罪」並非法律用語,實務上通常係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定案件,包括:
    1. (1)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犯罪(如:一般賭博罪、侵占遺失物罪、公然侮辱罪等)。
    2. (2) 法律列舉之特定犯罪(如:傷害罪、普通竊盜罪、侵占罪、普通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及贓物罪等)。
  3. 制度目的
    整體而言,微罪不舉制度係我國刑事訴訟法在起訴法定原則下所設之例外機制,透過賦予檢察官有限度之起訴裁量權,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可憫恕情形之案件,得以不起訴方式終結程序,以兼顧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被告之更生利益及刑事政策之實現。

二、 職權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的法律依據?

  1. 職權不起訴處分
    職權不起訴係指檢察官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得依職權決定不提起公訴,其法律依據如下:
    1. (1)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職權不起訴)
      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定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事項,認為以不起訴處分較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2. (2)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重刑吸收案件)
      被告犯數罪,其中一罪已受重刑確定判決,且其餘犯罪縱經起訴,對應執行之刑無重大影響者,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
  2. 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係指檢察官認為暫緩追訴較符合公共利益時,於一定期間內附條件暫緩起訴,其法律依據如下:
    1. (1)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要件)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處分。
    2. (2)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緩起訴附加條件)
      檢察官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例如:
      1. a. 向被害人道歉或立悔過書。
      2. b. 賠償被害人損害。
      3. c.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4. d. 提供義務勞務。
      5. e. 接受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處遇措施。
      6. f. 遵守保護被害人或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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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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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檢察官考量要不要作成不起訴處分,是否只須要斟酌涉案金額即可?

檢察官考量要不要作成不起訴處分,只須斟酌涉案金額即可。
💡 可惜答錯了!解說如下: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作成職權不起訴處分時,應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事項,綜合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行為人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實務上,檢察官並會綜合考量被告有無前科、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賠償損害、被害人是否表示諒解,以及犯罪情節是否輕微等因素,認定以不起訴處分較符合個案情狀及公共利益者,始得作成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兼顧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及刑事政策目的。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作成職權不起訴處分時,應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事項,綜合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行為人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實務上,檢察官並會綜合考量被告有無前科、是否坦承犯行、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賠償損害、被害人是否表示諒解,以及犯罪情節是否輕微等因素,認定以不起訴處分較符合個案情狀及公共利益者,始得作成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兼顧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及刑事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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