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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29.

公文書寄存送達有生效緩衝期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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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凱前陣子出差一個星期,回家後才在信箱裡發現一張郵局留下的「送達通知書」,上面寫著有一份市政府公文寄存在附近郵局,請他前往領取。

阿凱隔了幾天才到郵局領件,打開一看,竟然是主管機關要求他限期改善並處罰鍰的行政處分。

他趕緊拿著公文來找黃律師:

「黃律師,我今天才真正拿到公文,救濟期間應該從今天開始算吧?」

黃律師看了看信封和送達通知書,搖搖頭說:

「不一定。你收到的是一般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文書,若郵差已依法完成寄存送達,原則上從文書寄存當天就發生送達效力,不是等你實際去郵局領取才開始計算。」

阿凱一臉驚訝:

「可是我那時候根本還不知道公文寫什麼,這樣也算收到?」

黃律師解釋:

「寄存送達的制度,不要求你當天真的讀到公文,只要送達人已依法把文書寄存在指定機關,並留下送達通知,使你處於可以前往領取、知悉內容的狀態,就可能發生送達效力。」

「不過,也不是所有文件都一樣。一般行政文書和訴願、行政訴訟文書的寄存送達,生效時間並不相同,一定要先確認文件的性質。」

阿凱這才緊張地問:

「所以我不能只看自己哪一天領到,還要查哪一天寄存?」

黃律師點點頭:

「沒錯。行政救濟有法定期間,收到寄存通知後最好儘快領取,否則等你慢慢拆信,期限可能已經悄悄開始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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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送達制度之目的?一般公文書、訴訟與訴願文書之寄存送達及生效緩衝期間規定?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公文書送達制度之目的?

  1. 確保應受送達人知悉文書內容
    送達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使應受送達人知悉所送達文書之內容,俾其得依文書內容適時採取相關因應措施。換言之,送達制度係程序法上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及程序參與權之重要機制,藉由合法送達,使應受送達人得充分掌握其權利義務及後續程序進行。
  2. 確保行政程序合法進行及法律效果發生
    行政送達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之方式,將行政文書送達相對人或其他應受送達人之行為。其目的除使應受送達人知悉文書內容外,並藉由送達程序及送達證書之製作與保存,作為送達事實之證明,以避免日後發生送達與否或送達時間之爭議,確保行政程序之合法性與安定性。
  3. 作為行政處分生效及權利救濟期間起算之依據
    行政文書合法送達後,即可能產生相應之法律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因此,行政文書送達日期不僅影響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亦涉及行政救濟期間、履行期限及其他法律效果之起算,對人民權益具有重大影響,故送達制度之完備與正確執行,為保障人民程序權利及維護行政法治之重要基礎。

二、 一般公文書、訴訟與訴願文書之寄存送達及生效緩衝期間規定?

  1. 一般公文書:行政程序法未設生效緩衝期間
    行政程序法為行政機關辦理行政程序之一般法,針對公文書送達及寄存送達均設有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送達不能依通常方式為之時,得採寄存送達,寄存文書由寄存機關保存3個月。
    惟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寄存送達之生效緩衝期間,因此,寄存送達完成後即發生送達效力,相關法定期間亦自送達時起算。
  2. 訴訟及訴願文書:設有10日生效緩衝期間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訴訟文書送達另依訴訟法規辦理;訴願文書則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均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始發生效力;訴願文書亦同。
  3. 小結
    現行法制對寄存送達是否設有生效緩衝期間,採不同規範。一般行政機關公文書適用行政程序法,寄存送達無生效緩衝期間;訴訟及訴願文書則依法須經寄存10日始發生送達效力,以兼顧當事人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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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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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寄存送達未定有生效緩衝期間之規定,是否違憲?

寄存送達未定有生效緩衝期間之規定,當然違憲。
💡 可惜答錯了!解說如下:
司法院釋字第667號及第797號解釋均已就寄存送達未設生效緩衝期間是否違憲作成解釋。釋字第667號認為,行政訴訟及訴願程序具有其特殊性,寄存送達完成即發生送達效力,尚不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釋字第797號進一步指出,寄存送達之目的在於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文書內容之狀態,綜合考量人民受合法通知權之保障、行政效能及公共利益,以寄存送達完成時作為送達生效時點,尚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相關制度設計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綜上,大法官歷來均肯認公文書寄存送達完成即發生送達效力,並不因未設生效緩衝期間而違憲。
司法院釋字第667號及第797號解釋均已就寄存送達未設生效緩衝期間是否違憲之爭議作成解釋。釋字第667號指出,行政訴訟法(修正前)及訴願法關於寄存送達完成即生送達效力之規定,考量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目的、性質及功能不同,人民於行政程序及訴願程序後,已可合理預期後續文書送達,並得預先指定送達代收人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故尚未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嗣後,釋字第797號進一步就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認為,寄存送達係一般送達之補充及替代方式,其制度目的在於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文書內容之狀態;綜合考量行政行為之多樣性、人民受合法通知權之保障及行政效能等公共利益,以寄存送達完成時作為送達生效時點,尚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相關制度設計亦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綜上,兩號解釋均一致肯認寄存送達完成即發生送達效力之制度,並不因未設生效緩衝期間而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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