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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30.

新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真的完全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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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誠和太太美玲結婚三十多年,兩人沒有小孩,阿誠的父母也早已過世。

這些年夫妻倆一起打拚,房子、存款都是一點一滴累積下來的。反倒是阿誠唯一的弟弟,因為早年家庭爭執,兄弟兩人已經十幾年幾乎沒有聯絡。

最近阿誠開始整理財產,對美玲說:

「如果哪一天我先走了,我希望房子、存款都留給妳,至少妳以後生活不用擔心。」

不過,阿誠聽朋友說,即使立遺囑把全部財產都留給太太,弟弟仍可能跑出來主張「特留分」,讓他相當困擾。

於是兩人一起來請教黃律師。

阿誠問:

「黃律師,我自己的財產,真的不能決定全部留給太太嗎?」

黃律師回答:

「依原來的民法規定,如果你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你的弟弟仍屬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而且原本還享有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所以即使你立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太太,弟弟原本仍可能主張特留分。」

「不過,立法院已於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法,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阿誠聽了趕緊問:

「所以以後我弟就完全沒有繼承權了嗎?」

黃律師搖搖頭:

「法律規定不是這樣適用的,你別急,相關的法律概念,我慢慢解釋給妳們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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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留分」?修法後哪些人還有特留分?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什麼是「特留分」?

  1.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
    1. (1) 「特留分」是法律為保障繼承人,要求被繼承人至少應保留一定比例遺產給繼承人的制度。
    2. (2) 被繼承人原則上可以透過遺囑自由分配遺產,但為避免遺產過度集中於特定繼承人,例如:過去因重男輕女觀念而將遺產全部留給兒子,法律因此設有特留分制度,保障其他繼承人最低限度之繼承權益。
    3. (3)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2. 特留分受到侵害,原則上要由繼承人自己主張
    1. (1) 特留分雖受法律保障,但屬於繼承人的「權利」,受侵害時仍須由繼承人依法主張。
    2. (2)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1號判決指出:「特留分係繼承人之權利,而非其義務」,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向受扣減義務人以意思表示主張即可,不以特定方式為必要。
  3. 特留分保障的是整體遺產的最低比例
    1. (1) 特留分並不是指繼承人當然可以取得某一棟房屋或某一筆土地的固定持分,而是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之上。
    2. (2)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即指出,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上,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遺產標的物上。
    3. (3) 此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亦指出,特留分屬於繼承人不可侵害之最低限度繼承分,係繼承開始後所享有之權益。
    4. (4) 因此,簡單來說,遺囑雖然可以改變遺產的分配方式,但原則上仍不能任意侵害繼承人依法享有的最低繼承保障。

二、 修法後哪些人還有特留分?

  1. 修法後,兄弟姊妹不再享有特留分
    1. (1) 修正前民法第1223條規定,享有特留分之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2. (2) 修法後,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因此,享有特留分之繼承人調整如下:
      1. a.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應繼分1/2。
      2. b. 父母:為其應繼分1/2。
      3. c. 配偶:為其應繼分1/2。
      4. d. 祖父母:為其應繼分1/3。
    3. (3) 換言之,修法後兄弟姊妹雖仍可能具有法定繼承人身分,但已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
  2. 修法目的在擴大遺囑自由
    1. (1) 本次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主要係因應現代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考量兄弟姊妹間之生活及經濟依存關係已與過往有所不同,爰適度調整特留分保障範圍,降低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之限制,以回應現代社會之財產處分需求。
    2. (2) 因此,修法後如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他人取得,兄弟姊妹原則上不得再以特留分受到侵害為由主張相關權利;至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及祖父母,則仍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享有特留分保障。
    3. (3) 換言之,修法後兄弟姊妹雖仍可能具有法定繼承人身分,但已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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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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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新法施行後,如果不希望遺產留給兄弟姊妹,什麼都不用做就可以達到這個目的嗎?

新法施行後,如果不希望遺產留給兄弟姊妹,什麼都不用做就可以達到這個目的。
💡 可惜答錯了!解說如下:
新法施行後,如不希望遺產由兄弟姊妹繼承,仍應事先訂立合法有效之遺囑。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本次修法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但並未刪除其「法定繼承權」,兄弟姊妹仍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3順位繼承人。因此,如未立遺囑,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取得遺產;反之,修法後因兄弟姊妹已無特留分保障,遺囑人原則上得透過遺囑將遺產指定由配偶或其他人取得,而無須再為兄弟姊妹保留特留分。簡言之,修法後雖可透過遺囑排除兄弟姊妹取得遺產,但若未立遺囑,仍應依民法法定繼承規定辦理。
新法施行後,如不希望遺產由兄弟姊妹繼承,仍應事先訂立合法有效之遺囑。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本次修法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但並未刪除其「法定繼承權」,兄弟姊妹仍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3順位繼承人。因此,如未立遺囑,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取得遺產;反之,修法後因兄弟姊妹已無特留分保障,遺囑人原則上得透過遺囑將遺產指定由配偶或其他人取得,而無須再為兄弟姊妹保留特留分。簡言之,修法後雖可透過遺囑排除兄弟姊妹取得遺產,但若未立遺囑,仍應依民法法定繼承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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