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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使用偽造車牌的刑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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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31.

使用偽造車牌的刑責有哪些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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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黃律師和朋友阿凱約吃飯,阿凱卻遲遲沒出現。過了一會兒,他傳訊息說:

「黃律師,我可能要先去一趟警察局……」

原來阿凱之前因交通違規,車牌遭到吊扣,但上下班沒有車實在不方便。某天他滑網路購物平台時,看到有人標榜可以「客製原車號碼、外觀幾乎一模一樣」,心想:「反正號碼也是我自己的,做一面先掛著應該還好吧?」

沒想到才開沒幾天,就被警方攔查。

阿凱一臉無辜地問:「我只是把自己的車牌號碼重新做一面,又沒有冒用別人的車號,頂多罰錢吧?」

黃律師搖搖頭:「事情沒有這麼簡單。車牌不是一般的鐵片,你這個天兵自己做一面假的掛上去行駛,可能已經不是單純交通違規,而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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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在刑法上的法律性質?「變造車牌」跟「偽造車牌」的不同點?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車牌在刑法上的法律性質?

  1. 汽車牌照具有公文書性質
    1. (1) 按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2) 汽車牌照係由公路監理機關依法核發之證明文件,具有公文書之性質,其功能在於表彰特定車輛經主管機關准予行駛道路之資格。
  2. 刑法上屬第212條所稱「特許證」
    1. (1) 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汽車牌照係汽車行車之許可憑證,其性質係主管機關對特定車輛准予行駛道路所核發之許可證明。
    2. (2)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亦指出,汽車牌照雖具公文書之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
  3. 小結
    綜上,汽車牌照雖係公路監理機關依法核發,具有公文書性質,惟就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之規範分類而言,因其主要功能係作為汽車行車之許可憑證,應屬刑法第212條所稱之「特許證」。

二、 「變造車牌」跟「偽造車牌」的不同點?

  1. 「變造」係以真正車牌存在為前提,未改變其本質
    1. (1) 按刑法所稱「變造文書」,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在不變更原有文書本質之情形下,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倘原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或行為已具有創設性,即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38號判決意旨參照)。
    2. (2) 準此,如行為人係以主管機關核發之真正車牌為基礎,僅就車牌號碼之一部加以塗改、遮蔽或變更,而仍維持原車牌之同一性及本質者,原則上應屬「變造」車牌之行為。
  2. 「偽造」係創設原不存在之車牌,或已改變原車牌本質
    1. (1) 所謂「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有製作權人名義,製作原不存在之文書;如雖利用真正文書為基礎,惟其改造程度已使原文書喪失同一性,具有重新創設另一文書之性質者,亦屬偽造。
    2. (2) 是以,如行為人將真正車牌之全部號碼塗銷,再另以其他號碼取代,因已消滅原車牌所表彰之內容,實質上重新製作與原車牌不同之許可憑證,應屬「偽造」車牌,而非單純變造。
  3.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維持原車牌之「同一性」
    綜上,「偽造」與「變造」車牌之區別,主要應視行為後之車牌是否仍維持原真正車牌之本質及同一性而定:
    1. (1) 部分變更原車牌內容,仍維持原車牌同一性者:屬「變造」。
    2. (2) 全部重新製作,或變更程度已使原車牌喪失同一性而具有創設性者:屬「偽造」。
    3. (3) 故行為人如僅擅自變更真正車牌之部分號碼,原則上屬變造;如將全部號碼塗銷並另以其他號碼取代,使原車牌所表彰之內容完全改變,則應認屬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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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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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車牌遭吊扣、吊銷後購買假車牌,使用的號碼是自己原來的車號,這樣有違法嗎?

車牌遭吊扣、吊銷後購買假車牌,既然使用的號碼是自己原來的車號,這樣當然不違法。
💡 可惜答錯了!解說如下:
車輛牌照遭吊扣或吊銷後,縱購買、製作與原車號相同之假車牌並懸掛使用,仍可能涉犯刑法。車牌是否偽造,關鍵在於是否由公路監理機關依法製作、核發,而非車牌號碼是否為原車號。因此,私人製作之車牌縱與原車號相同,仍屬偽造之特種文書;如懸掛於車輛並行駛道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可能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車輛牌照遭吊扣或吊銷後,縱行為人另行購買、製作與原車牌號碼相同之假車牌並懸掛使用,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蓋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依法核發之行車許可憑證,屬刑法第212條所稱之「特許證」,其真實性並非取決於車牌號碼是否與原車號相同,而在於是否由有權機關依法製作及核發。因此,非由公路監理機關依法核發,而由私人自行壓製、列印或以其他方式製作之車牌,縱所載號碼與原核發車號相同,仍屬偽造之特種文書;如於牌照遭吊扣、吊銷期間將該假車牌懸掛於車輛並行駛道路,足以使他人或執法機關誤認係合法核發之有效牌照,即可能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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