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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32.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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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黃律師陪朋友阿傑到市政府洽公。

阿傑拿著一份公文,看了半天突然問:「黃律師,公文上有『市政府』、『局』、『科』,反正都是政府單位,法律上應該都算行政機關吧?」

黃律師笑著說:「不一定喔!名稱裡有『局、處、科、分局』,不能直接判斷它是不是行政機關,關鍵是它有沒有『單獨法定地位』。」

阿傑一臉疑惑:「都是政府的人在裡面上班,還有差?」

「當然有差。因為行政法上,『行政機關』和『內部單位』不是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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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才叫「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是否也屬於行政機關?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什麼才叫「行政機關」?

  1. 法定定義
    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另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1款亦規定,機關係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依法設立並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2. 實務認定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12號判決指出,是否屬行政機關,應綜合審酌其是否具有「單獨之組織法規、獨立之編制、預算及印信」等事項予以判斷。
  3. 判斷重點
    綜上,行政機關之認定,除須依法設立外,核心在於該組織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並得就法定職掌獨立對外表示行政主體之意思及行使公權力;實務上並得以其組織法規、編制、預算及印信等是否具有獨立性,作為具體判斷依據。

二、公營事業是否也屬於行政機關?

  1. 原則上不因公營性質即屬行政機關
    公營事業是否屬行政機關,應依其組織型態及法律地位判斷,尚不得僅因政府出資、控制或屬國營事業,即認定為行政機關。公營事業如係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性質為私法人,原則上並非行政機關。
  2. 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例外視為行政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此,公營事業如經政府機關依法授與特定公權力,僅於受託行使該公權力之範圍內,始視為行政機關
  3. 實務見解
    司法院釋字第269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61號、109年度裁字第2008號裁定均指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營事業,其性質仍屬私法人;除就特定事項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外,並不因具有公營或國營事業身分而成為行政機關。
  4. 結論
    綜上,公營事業並非當然屬於行政機關。如係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原則上屬私法人;僅於依法受託行使特定公權力時,始於該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判斷重點應在於其組織法律性質及是否依法取得公權力之授權或委託,而非單以政府持股、出資或國營事業身分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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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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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行政機關之內部或外設單位,是否亦屬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之內部或外設單位,當然也屬於行政機關。
💡 可惜答錯了!解說如下:
行政機關之內部或外設單位,並非當然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仍應依其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判斷。依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12號判決及95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意旨,應綜合審酌該單位有無單獨之組織法規、獨立之編制、預算及印信,以及能否獨立對外表示行政主體意思等事項;如僅係依業務需要設置,未具有獨立組織法規、編制或預算,或僅屬上級機關之內部、外設單位,即不因其具有特定名稱、辦公處所或實際執行業務,而當然取得行政機關之地位。是以,判斷關鍵仍在於該單位是否依法具有單獨之組織及法定地位,而非其形式名稱或設置地點。
行政機關之內部或外設單位,並非當然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仍應依其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判斷。依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12號判決及95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意旨,應綜合審酌該單位有無單獨之組織法規、獨立之編制、預算及印信,以及能否獨立對外表示行政主體意思等事項;如僅係依業務需要設置,未具有獨立組織法規、編制或預算,或僅屬上級機關之內部、外設單位,即不因其具有特定名稱、辦公處所或實際執行業務,而當然取得行政機關之地位。是以,判斷關鍵仍在於該單位是否依法具有單獨之組織及法定地位,而非其形式名稱或設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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