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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5.

飯店「不乾淨」該怎麼辦?!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黃律師的青梅竹馬阿美,向公司請了長假,跑出去玩了好幾天,一收假回來就氣呼呼的跑來找黃律師訴苦,一進門批哩啪啦就火力全開瘋狂開炮。

黃律師看到披頭散髮喪失理智的阿美,直覺不妙正想趁隙落跑,無奈變身為瘋婆狀態的阿美,還保留著一絲理智,早料到黃律師會想拔腿開溜,聰明的堵在門口發飆,黃律師只好認命裝出小媳婦的討好樣,趕緊識相的倒杯「定神開眼清心茶」畢恭畢敬的奉上,免得阿美當場氣到爆血管噴腦漿。

還好,「定神開眼清心茶」果然名不虛傳,阿美一大壺灌下肚,平日溫柔婉約形象,總算是恢復一點,這才娓娓道來休假期間所發生的天大鳥事。

原來阿美最近老是不見人影,連電話找人也總是佔線,是朋友介紹了一個行情看俏的科技新貴給阿美認識。科技新貴男樣子端正、性格好、體格更是呱呱叫,讓阿美滿意得不得了,直呼真是撿到寶。

最近科技新貴男熱情邀約,希望和阿美來個臉紅心跳的甜蜜雙人遊,看能不能趁著甜蜜假期,讓兩人戀情急速升溫,模糊界線大躍進,能否從此單人床兩人睡。

兩人興沖沖的請好年假,開著車一路狂飆到風光明媚的渡假勝地, check in 好飯店後就到處觀光,日落西沉才盡興回到飯店,夜晚,阿美梳洗過後才剛躺上床,就開始發生詭異事件。

首先,電視自己開啟,這時阿美還想說會不會是自己不小心按到,就把電視關了;沒想到,緊接著燈卻亮了;此時阿美已經開始不安,還是強裝鎮定的關了燈;然而說時遲那時快,浴室的水龍頭居然自己開了 .... 。

阿美嚇壞了!立刻跳起來就要衝出房間,卻一不小絆到地毯,跌了個狗吃屎,當場在臉上劃了道大口子,這可讓一向愛漂亮的阿美,大大捉狂,立刻找了科技新貴男,衝到櫃檯找人理論。

見到飯店人員後,阿美先是大大問候了這間飯店老闆家的祖宗八代後,並要求飯店給個交代;沒想到,飯店人員卻抵死不承認飯店鬧鬼,堅持是阿美內分泌失調外加眼睛太疲勞,出現幻覺和幻聽,要阿美早點去睡美容覺。

飯店人員這席話,無疑是在火上加油,氣得阿美眼歪嘴斜;而平日充滿男子氣概的科技新貴男不但不敢參與理論還沒用的縮在一邊。得不到合理對待的阿美,半夜三更總不能露宿野外,只好氣呼呼的回房間。

隔天一早辦理退房時,跟前來打掃房間的阿姨抱怨,半夜房間鬧鬼的靈異現象,打掃阿姨竟不小心脫口而出:「吼,這個房間以前有人自殺呀,鬧了很久的鬼了耶 ..... 」

聽到打掃阿姨這番話,真是把阿美氣到猛跳腳;想到昨晚飯店人員不願負責還拼命推託,更是火大到一個不行,決心一定要給這家飯店一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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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完阿美的悲慘遭遇,黃律師先是偷笑了五秒鐘,在阿美的憤怒瞪視下,趕緊識相的先陪阿美一起痛罵那個沒用科技新貴男三小時,再動腦幫阿美想想該如何向飯店討回個公道。

以下也針對幾個問題點來跟大家討論:
飯店鬧鬼問題,是否可申請賠償呢?

關於這個問題,阿美若想要以飯店鬧鬼為由,跟飯店請求賠償,在法律依據上,可以引用消費者保護法或是民法的規定來進行主張:

1. 消費者保護法部分: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又企業經營者違反上開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 如果阿美要主張飯店未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告知她所住的房間曾經發生非自然死亡 ( 也就是自殺 ) 的事情,使阿美受有損害,所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飯店應該對阿美負擔賠償責任,阿美必須要舉出以下證明才有可能獲得飯店的賠償:
    1. 阿美所住的客房確實曾經發生非自然死亡的事故。
    2. 阿美因為這個非自然死亡的事故事實,在她的權利或是利益上確實受到了損害。

2. 民法部份:

  1.  阿美可以主張她所居住的客房是曾經發生自殺的房間 ( 也就是像租或是買到兇宅一樣 ) ,然而飯店故意隱匿沒有告知阿美,所以使阿美陷於錯誤而決定住到這個房間,飯店的做法已經算是對阿美構成詐欺,依民法第 92 條規定,阿美可以向飯店表示她要撤銷原來的住宿契約。但是阿美必須舉證飯店故意隱瞞而為不實的說明,而使她受到飯店的詐欺才與飯店締造住宿契約。
  2. 依民法第 88 條規定,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所以阿美可以主張如果她事前就知道所要居住的客房曾經發生過自殺事件,她就不會入住,而且「自殺鬧鬼」的事件是否存在,在旅遊住宿的交易上,確實是一般多數人都會認為是交易上認為重要的物之性質,然而阿美仍然要對鬧鬼的事實提出證明才能讓這個主張成立。
阿美為了躲鬼,將臉弄傷了是否可申請賠償呢?
  1.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 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 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4.  阿美如果要主張她因為要躲鬼而弄傷了臉,所以飯店應該負擔賠償責任,她可以依據上面的規定來主張,不過她仍然必須舉證說明她確實是因為在客房內因為要躲鬼才弄傷了臉,證明困難度相當高。
打掃阿姨不小心說出飯店有鬧鬼的事情,飯店是否可控告打掃阿姨呢?
  1.    刑法第 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 313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如果飯店認為打掃阿姨所說飯店有鬧鬼的事情,根本是無中生有,且足以毀損飯店的名譽或是信用,飯店當場可以據此控告 打掃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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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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