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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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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的好友倩倩和男友去一間知名的美式餐廳吃飯,兩人正甜蜜你一口我一口,大放閃光噁煞旁人時,突然一個年輕的小女生滿神色慌張衝至他們的桌邊,緊張兮兮地詢問倩倩,有沒有看到她剛剛不小心遺落的手機。倩倩和男友坐定位時,桌邊以及地上根本就空無一物,於是直接回答小女生,並沒有看到她的手機。

但執拗的小女生卻不肯相信,一副倩倩 A 了她的手機,死不交出來的樣子,甚至要求倩倩將包包交出來檢查,但,倩倩怎肯平白無故被當賊,當然不願意交出包包,小女生也不肯離去,鬧到最後服務生只好出來協調,這才知道原來小女生,已經來來回回在店裡找了好多遍,坐在倩倩附近的客人,早就都被她騷擾過一輪了,這時,已經被小女生騷擾到耐不住性子的服務生,居然要倩倩乾脆把包包交給小女生檢查,免得小女生繼續在店裡鬧,這番話更是氣得倩倩差點腦中風手抖大翻桌。

不堪其擾的倩倩,連飯都不吃了,想一走了之,這下小女生更是一口咬定,倩倩根本是作賊心虛想開溜,便擺出一副:想證明自己的清白,快交出包包來,否則今日妳是插翅也難飛了。

倒楣的倩倩遇上這種事,心裡嘔的半死,又看到不負責任的服務生只做壁上觀,不願加入這場紛爭,一肚子怨氣無處發, 想走又走不了,為了快結束這場鬧劇,只好交出包包讓小女生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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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倩倩的包包當然是沒有小女生的手機,但倩倩越想越生氣,自己為啥要吞下這口窩囊氣,便來問黃律師能不能討回一個公道!

 
讓我們來針對以下幾點來探討吧!
一、 小女生有權利要求倩倩交出包包讓她檢查嗎?
  1. 小女生要求倩倩交出包包讓她檢查,這個行為形式上便已屬於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的搜索。
  2.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2第1項規定:「 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執行。 」
  3. 由以上規定內容可知,搜索的執行,只能由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為之,小女生不具備以上這些身份,依法是無權要求 倩倩交出包包讓她檢查。
二、 店家為息事寧人,不願好好處理小女生的問題,卻叫倩倩交出包包,是否有
   觸犯法律問題呢?

  如果店家說倩倩不交出包包給小女生檢查,她就不能夠離開餐廳,這時店家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
   第 302 條第 1 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的妨害自由罪,以及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
   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的強制
   罪。

三、 倩倩交出包包後,小女生翻找不到手機,小女生是否有觸犯法律問題呢?

   如果小女生是以脅迫方式要求倩倩交出包包讓她檢查,那麼小女生將會觸犯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的強制罪。 。

四、 假如倩倩的包包裡,真的有小女生的手機,但手機是倩倩「不知情」的狀況
   下,滑落至倩倩的包包裡,倩倩有觸犯法律問題嗎?
  1. 這裡要探討的是倩倩有沒有觸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的竊盜罪。
  2. 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3. 由以上規定內容可知,倩倩要成立竊盜罪的前提要件之一,必須是她主觀上有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如果倩倩能證明自己確實是不知情,而且小女生也無法證明倩倩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那麼倩倩還不至於有觸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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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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