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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姑媽氣到跟黃律師頻頻抱怨,「真是太可惡了,我是買特價品又不是買瑕疵品,而且這個瑕疵還這麼誇張,難不成還要拗我這是放山黑土雞的毛嗎!」,接著立刻對黃律師下令一定要為他討回公道,表姑媽下令,小輩當然要立刻去辦,就讓我們來想想怎麼幫表姑媽的忙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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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賣場標注「特價商品,售出概不退換」合法嗎? |
- 商家若將「 特價商品,售出概不退換 」,做為其與顧客間交易的條件,而以告示牌或是張貼海報的方式,在賣場中張貼告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這就是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種。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9 款規定:「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
- 由於定型化契約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面先行擬定,之前並沒有給予消費者參與訂約的機會,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 12條規定:「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司法實務上,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對於消費者顯失公平,應由承審法官視具體個案,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依法做最終判斷。
- 消費者以合理價格購買的產品,若買賣雙方並沒有特別約定當屬應有瑕疵的產品,而出賣人依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之規定,應負責擔保其所出賣的物品並無瑕疵。因此,商家以「 特價商品,售出概不退換 」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免除自己依民法規定應負的擔保責任,明顯已經損及消費者的權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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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些賣場會標注「特價服裝,不能試穿」合法嗎? |
黃律師個人認為,商家標註「特價服裝,不能試穿」,形式上應該沒有違反上揭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第 12 條的問題,不過如果特價服裝並未事先標明屬於瑕疵商品,消費者如果購買後 發覺衣物有瑕疵想要退換時,商家應不得拒絕,否則便會發生違反民法第 354 條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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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消費者明知特價品,可能會有品質上的疑慮卻還是購買,還能要求賠償嗎? |
若消費者明知該特價品確實存有瑕疵,且商家也已事先標示該等特價品存有部分小瑕疵,所以 才列入特價品進行販售,此時,消費者在事後即不得要求商家就該特價品就存有瑕疵問題提出 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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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