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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6.

真的是有拜有保佑嗎?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有天黃律師的好友妙妙,氣呼呼的打電話給黃律師,一定要黃律師幫他主持公道!

妙妙家附近的廟宇,時常舉辦盛大的祭祀慶典,每當慶典時期到來,天天鞭炮聲不斷就算了,每天焚燒金紙,所造成的空氣污染也非常嚴重。每當祭祀活動開始,遠從各地來朝拜的信徒們,所帶來的車潮更是把妙妙家附近的馬路塞得水洩不通,而且廟方沒有提供車位給信徒們,所以信徒們都將車子隨處亂停,讓交通更加的混亂。

這些問題都讓附近居民不堪其擾,民怨更是日積月深,每次和廟方人員溝通,卻總是不了了之,若是過度和廟方人員反應的話,甚至還會被斥責:對神明如此不尊敬,將來一定會有報應等的恐嚇話語。

前幾天,祭祀慶典告了一段落,廟方又開始焚燒大量的金紙,正好這天的風非常大,    這時一張還在焚燒中的金紙,就這樣被吹了出來,正好貼到剛好放學回家的妙妙寶貝女兒的大腿上,造成嚴重的灼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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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妙這次決定要和這間廟槓到底,便請黃律師想想辦法,讓我們來看看有什麼好辦法幫幫妙妙吧!!

廟方所造成的噪音和空氣污染是否有法可管呢? ?
  1. 按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同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準此,各級環保主管機關稽查人員如發現劃定之噪音管制區,於公告時間、地區,有燃放爆竹、從事神壇、廟會、婚喪民俗活動等情事,應處以 3,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改善,爰無須經勸導之程序,始能處罰。
  2. 因廟會活動衍生之空氣污染問題,主要為粒狀污染物,環保署對其係以行為管制方式,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 …… 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同法第 60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 …… 。」另依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故由燃燒金紙等造成之空氣污染情事,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輔導改善。
二、和廟方人員反應擾民事項,卻被恐嚇會有報應,廟方人員是否有法律問題?
  1. 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如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根據法院相關實務見解,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通知者,因行為人之恐嚇,造成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另所謂「加害」,並不以言詞為限,包括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等一切足以使人生畏佈心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內。且恐嚇亦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 ( 最高法院 75 年度臺上字第 5480 號判決、 26 年渝非字第 15 號判例、 52 年臺上字第 751 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上易字第 1488 號判決足資參照 ) 。
  3.   所以本件尚應審究者為:居民是否因為廟方的說詞因而心生畏懼。且危害之通知如果並非確定,而仍取決於其他不確定之條件,此種不確定之危害通知,尚不足構成恐嚇罪(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83 年法律座談會意見,司法院 83 廳刑一字第 01160 號參照)。
三、 妙妙女兒遭金紙灼傷,是否可要求理賠,廟方是否有法律問題?

   如果可確定妙妙的女兒之所以被灼傷,是因為廟方焚燒的金紙所導致,那麼妙妙當然可以以法
   定代理人的身分,請求廟方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並請求廟方相關管理人員應負擔刑事過失傷害
   罪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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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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