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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9.

師生戀=性侵害?!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黃律師媽媽的結拜好姐妹劉阿姨,突然來找黃律師幫忙。

劉阿姨的兒子才剛大學畢業,便幸運考上了公立高中教職,卻沒想到才剛任教沒多久,就和女學生發生了感情問題。

清純稚嫩的花樣少女,和初出芧蘆的熱血男教師,兩人初見面都為對方的風采著迷;但怎能不理世俗觀感和社會輿論不顧一切的在一起呢,兩人只好極力壓抑住內心澎湃的情感,不讓這愛情有萌芽的機會。

最後兩人還是瞞著家長和學校,偷偷的談起了戀愛了,只可惜紙包不住火,兩人交往的事終究還是被發現了。

女學生的父母親氣得一狀告上法院,要控訴劉阿姨的兒子,誘拐未成年少女,女學生的父親甚至還對劉阿姨的兒子撂下狠話,要讓他永遠無法再當老師、還要他平常出門小心點,一定會給他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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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阿姨很擔心兒子會永遠無法再當老師,便來拜託黃律師,有沒有什麼妥善的解決辦法。看著劉阿姨焦急的樣子,讓黃律師也很不忍心呀,那就讓我們來看看,能否幫上什麼忙囉!

一、劉阿姨的兒子有可能會因為和女學生交往,而被取消教師資格嗎?
  1.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7 條中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 、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與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2. 本案很明確的屬於所謂校園師生戀。師生戀在校園是頗受爭議的事件,因為在校園中師生關係有所謂「權力差距」之故 ( 性平法第 30 條、施行細則第 16 條 ) ,由於此類事件嚴重違反師生倫理,若學生未成年 ( 18 歲以下 ) ,教師除違反性平法外,還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法」及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以 劉阿姨的兒子確定有可能會因為和女學生交往 ,因而有違專業倫理,可能面臨教育主管機關及校方所為之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懲處。 。
 
二、劉阿姨的兒子和女學生只是單純談戀愛有法律責任嗎?
    此類事件,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委請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經學校性平會同意,性平會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續處。如經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予以懲處。 ( 教育部 98 年 11 月 19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80194269 號書函 )
 
三、若劉阿姨的兒子和女學生除交往外,也有發生性行為的話,劉阿姨的兒子有法
  律責任嗎?
    教師與未滿 16 歲之未成年人 發生性行為 ,縱使是兩情相悅,依其情節的不同,即可能分別觸犯準強制性交、猥褻罪 ( 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第 4 項 ) ;而如果教師發生戀情的對象是未滿 20 歲的學生,亦可能觸犯和誘罪 ( 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 ) 。
 
四、若是雙方都是未成年,而雙方發生性行為的話,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1. 雙方都是未成年 ,合意發生性行為,雙方皆已觸犯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方未滿 14 歲時 ) ,或同條第 3 項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方滿 14 歲,但未滿 16 歲 ) 。
  2. 若是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 229 條之 1 規定,須告訴乃論,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獨立告訴。
 
五、女學生的父親私底下恐嚇男教師,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刑法第 305 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女學生的父親私底下恐嚇男教師 ,當然已觸犯上述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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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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