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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智能障礙者不能擁有下一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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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56.

智能障礙者不能擁有下一代嗎?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前陣子黃律師參加家族聚會時,聽到正在當護士的表姐,說起最近門診發生的事。

有天表姐值班當門診護士時,有對老夫妻帶著女兒來看門診,跟醫生要求替女兒結紮,但請不要讓女兒知道這件事,醫生嚇了一跳,就詢問媽媽原因,媽媽這才說出,因為女兒有精神疾病,只有六歲的智力,因為對人沒有警戒心,有一次在路上差點被壞人拐走,此後夫妻倆非常擔心,萬一真的不小心發生什麼憾事,那該如何是好。

而且人生老病死總是難免,萬一父母先走一步,女兒若是生了個小孩,又該如何生活,夫妻倆越想越害怕,便決定要防患未然,帶著女兒來結紮,但女兒有精神疾病又智能不足,怕她會害怕,便想瞞著她偷偷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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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疑惑的對黃律師說,雖然能體諒老夫妻的立場和苦心,但能不經由女兒的同意(甚至是隱瞞)而結紮嗎?黃律師覺得這個故事很值得探討,就讓我帶著大家來腦力激盪一下吧。

一、老夫妻可不經由女兒的同意,直接要求醫生幫女兒結紮嗎?是否有法律問題?
  1.   優生保健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稱結紮手術者,謂不除去生殖腺,以醫學技術將輸卵管或輸精管組塞或切斷,而使停止生育之方法。」
  2. 優生保健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規定:「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 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
  3. 優生保健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癒者,認為有施行結 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
  4. 依上揭規定,原則上結紮手術之進行以本人之自願為必要,而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之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乃承認在精神障礙未成年人情 形,得由父母決定為結紮手術之同意, 優生保健法 甚至在第 11 條規定醫師為 優生目的,尚可勸薦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為手術,所以在現行法律規定下, 老夫妻可以不經由女兒的同意,直接要求醫生幫患有智能障礙疾病的女兒進行結紮。
 
二、 同上題,老夫妻可以不經由女兒的同意,直接要求醫生幫女兒結紮,這樣的法
   律規定是否合理呢?
  1. 針對上揭優生保健法第 10 條、第 11 條規定, 醫師為 優生目的,尚可勸薦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為手術,有論者以為,如此的立法方式,明顯是企圖以國家優生目的限制未成年人之生育權利,顯有侵犯人性尊 嚴之虞,上揭規定雖未以法律強制之,惟我國優生保健法似乎含有歧視患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之思想,實非妥適。
  2. 再者,精神障礙未成年人被評定智能無向上發展可能,對其施以非醫療目的之結紮手術,從未成年人未來發展可能性尚不可預測,及未來醫學發展可能性觀之,且未成年人在成年前多在父母或療養設施之保護監督下,可有效避免懷孕發生,即使避孕,如為顧及胎兒生命權,為避免產出身心障礙兒,亦可對胎兒施以出生前診斷,亦應謹慎決定之,而身心正常之未成年人除醫療上為救治性命或身體健康外,實難想像為何種利益得超過其自斷生育權之損失,若縱有該等利益存在,亦應由法院嚴格把關始可。
 

[注1] 參張雅珮 (2005) ,<父母子女關係於未成年人醫療決定中之地位-以未成年人之醫療自主權及最佳利益為中心>,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205 、 206 、 227 、 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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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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