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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42.

LINE群組罵人,就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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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混的,遲早要還!」這句話,是電影《無間道》的經典台詞之一。許多人平時在LINE聊天時,常常會拋出這句話。

如果,上面這句話用在朋友之間互虧,基本上是無傷大雅的。

但是,如果是用這句話來譏諷公司老闆,這,恐怕就要小心些,特別是使用的手機及門號還是公司配發的。

黃律師的死黨菁仔,最近就是使用公司的公務手機,然後在LINE群組跟朋友大吐苦水,說業務有多難做,客戶有多白目,老闆有多機車,重點來了,菁仔最後對老闆所下的評語就是「出來混的,遲早要還!」

結果,過沒兩天,老闆就約談菁仔,然後火大的質問他,為什麼在LINE群組上說他「出來混的,遲早要還」?

「你這種行為就是公然侮辱,我已經跟律師連絡好了,你等著接法院傳票吧!」老闆最後惡狠狠的對菁仔說。

菁仔整個人都矇了,為什麼老闆會知道他在LINE群組上的談話內容?自己這樣的談話內容真的屬於公然侮辱嗎?老闆這樣的行為算不算是侵犯自己的隱私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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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仔在被老闆撂狠話的隔天,火速的殺到黃律師的事務所,希望死黨可以好好幫他出點意見,究竟菁仔能否全身而退呢?老闆這種擅自窺探員工隱私的行為在法律上有無任何責任?
一、在LINE的「群組聊天室」中討論老闆的機車行徑,是否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當中的「公然」要件?
  1.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所說的「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參照)。
  2. LINE的「群組聊天室」,就其狀態觀察,應該已經符合前述「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因此是符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的「公然」要件。
二、「出來混的,遲早要還」這句話,是否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當中的「侮辱」要件?
  1. 刑法上「侮辱」的要件,是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的程度而言。
  2. 依據前開刑法上「侮辱」要件來看,「出來混的,遲早要還」這句話,如果當事人並沒有特殊的生活環境或文化習俗,性質上應該只屬於抱怨的性質,並不會使老闆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的程度,所以應該不屬於侮辱性言論,不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當中的「侮辱」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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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老闆在員工不知情或未獲得員工同意,就擅自取得公務手機內所儲存資訊,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呢?
    手機既然是公司配發的,而且員工也屬於公司的資產,老闆當然有權瞭解自己名下資產在外的狀況,所以去看看員工對外的言行,當然完全沒有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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